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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清苑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农*。

委托代理人石*学,河北宇昊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王X,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符*有***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半交纳100元*原告负担。

审判长  戎*友

审判员  宋XX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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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2 16:00:00

审理法院:清苑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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