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苑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农民。
委托代理人石进学,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戎福友
审判员 宋XX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纪 行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2 16:00:00
审理法院:清苑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