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苑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农*。
委托代理人石*学,河北宇昊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王X,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符*有***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半交纳100元*原告负担。
审判长 戎*友
审判员 宋XX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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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2 16:00:00
审理法院:清苑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