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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沈XX与张XX、陈X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石*学,河北宇昊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XX。

委托代理人石*学,河北宇昊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孙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

委托代理人孙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孙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李XX、沈XX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蠡县人民法*(2014)蠡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XX及李XX、沈XX委托代理人石*学,被上诉人张XX、陈X、李XX及委托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查*,李XX与沈XX系夫妻关*。张XX与陈X系母女关*;李XX与陈X系夫妻关*。2012年6月4日,沈XX在蠡县XX一号楼底商*赁了薛X的146平****,用于*办“蠡县公*路XXXX”(以下简*XXXX),租赁期限1年,房*20000元,沈XX与出租方*X签订了商*租赁合同。XXXX于2012年8月1日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经*者登记为李XX,药品经*许*证有*期至2014年11月1日。租赁合同到期后,2013年6月5日,李XX的姐姐李X与出租方*X又签订了一年*商*租赁合同,房*25000元,继续用于*办XXXX。2012年8月15日,沈XX在蠡县蠡XX租赁了范XX的上下三层的门脸一间,用于*办“蠡县蠡XXXXX”(以下简*XXX),租赁期限3年,房*共计42万*,沈XX与出租方*XX签订了租房*同,交纳了房*,房*42万**有*XX用其银行卡向*XX转账的22万*。后*XX在租房*同的承租方*、交款凭证的交款人处都*上了李XX的名字。XXX于2012年8月1日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经*者登记为李XX,药品经*许*证有*期至2015年2月9日。2014年2月28日,沈XX向*县公**提出控告,称2012年11月底,陈XX(张XX之夫、陈X之父)和*案的张XX、陈X、李XX侵占了XXXX和XXX。2014年4月10日,蠡县公**作出不予立案通*书,决定不予立案。2014年5月20日,李XX、沈XX诉至法*。经*XX、陈X、李XX提出申*,法*调取了蠡县公**城关*警中队、食品药品安*大队卷宗*的以下证据:1、2014年3月2日对张XX的询问笔录一份。张XX陈*,原告沈XX和*X合伙开办了XX和XXXX,3、4个月以后*经*不善等因素产生了矛盾,沈XX投资31万,李XX投资36万***,沈XX邀请张XX调解*事,由于***账目算不清,调解*果;2、XXXX的店员葛XX、XXX的店员李X、李X的书面证言,证明*容*2014年3月两个药房*点时,老板李X和*XX均在药房。3、2014年3月27日对XXXX的店员张XX的询问笔录,证明*容*,药店的老板是李X和*XX,大概2012年*,沈XX不去XXXX了。

原审法*认为,XXX和XXXX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者是李XX,业主与沈XX是夫妻关*,故李XX、沈XX对这两个药房*有**权。本案的争议焦*是张XX、陈X、李XX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XX、沈XX的经*权。侵权*为成*与否,是承担侵权*任*前提和*据。根据双**陈*,该争议焦*应**两方*,一是李X与沈XX的合伙关*是否存在;二是李XX、沈XX退出药房**的原因。张XX、陈X、李XX主张:李X与沈XX是合伙关*,张XX、陈X、李XX受李X的委托而管*药房。为此,张XX、陈X、李XX提供了大量的证据,通*这些证据体现,李XX通*其银行卡支*了范XX房*22万*,偿还了药房*欠货款三次分别*4万*、1660元、5000元,转账给李XX10万*;XXXX的租房*同分别*沈XX和*X各签订了一年;在药房**过程*李XX和*XX多次共同向*品销售方*具欠条;以上均体现了李XX接受委托而投资和**药房,李X也直接管*药房*务。沈XX亲笔书写的“费*”清单*“妗子381792.5元”,沈XX虽否认妗子是指张XX,但亦未合理解*“妗子”指代的是谁;结合法*调取的公**关*调解*张XX的询问笔录,其关**伙事实及投资数额的陈*与“费*”清单*的记载数额接近,且张XX与是沈XX邀请的调解*,其陈*比较客观真实。综合分析张XX、陈X、李XX提交的这些证据,已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李X与沈XX的合伙关*成*。张XX、陈X、李XX受药房*伙人李X的委托而管*药房*行为,不构成*权。既然李X与沈XX系合伙关*,那*双**XX和XXXX均有**权,但任**方*不能*夺对方*两个药房*经*权。李XX、沈XX现在已退出对两个药房*经*,关**出的原因,李XX、沈XX主张*因张XX、陈X、李XX强*占有、经*药房*成*,其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安**XX公**职工刘X的书面证言、录像资料和*份录音资料,因证人刘X亦为张XX、陈X、李XX提供了内容**的证言、且未出庭作证,对其书面证言不予采信;录像和*音资料中张XX、陈X、李XX经*药房*行为不能*明“强*占有”的性质,且录音资料未达到质证的条件。李XX、沈XX提交的证据不能*明*事实主张。综上所述,因张XX、陈X、李XX提交的证据能*证实李X与沈XX合伙关*的存在;且李XX、沈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XX、陈X、李XX强*占有*个药房*事实主张,李XX、沈XX应*担不利*法*后*,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李XX、沈XX作为XXX和XXXX的合伙人和**者,可随时*复其经*权。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XX、沈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李XX、沈XX负担”。

上诉人李XX、沈XX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主张*诉人与案外人李X合伙关*证据不足,上诉人请求的是返还原物,原审法*以上诉人不能*供被上诉人强*占有*据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二、原审判决违反法*程*。原审认定上诉人和*X存在合伙关*,说明*案的处理结果与李X有*接利*关*,原审法*应*权**李*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违法,请求二审法*依法*正。

被上诉人张XX、陈X、李XX辩称,原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足以证明“XX”与“XX”两个大药房*伙关*成*的证据,李X是该两个大药房*合伙人,李X与李XX、张XX及陈X均为亲属关*,李X委托上述亲属进行经*管*完全*理,并不存在强*经*、侵权*情况。李X作为合伙人,无论上诉人是否胜诉,都*会对李X的财产权***成*害,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李X没有*接利*关*,原审法*审理符*法*程*。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请求二审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事实与一审查**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XXX和XXXX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者是上诉人李XX,李XX与沈XX系夫妻关*,二上诉人李XX、沈XX对这两个药房*有**权。原审根据被上诉人张XX、陈X、李XX提供的证据,沈XX亲笔书写的“费*”清单,结合公**关*沈XX邀请的调解*张XX的询问笔录,综合分析认定李X与沈XX系合伙关*,张XX、陈X、李XX受药房*伙人李X的委托而管*药房*行为,不构成*权*不当。原审未追加李X为本案第三人,亦不违反法*规定。综上,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李XX、沈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赵 岚

代理审判员  杨*明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庞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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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4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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