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委托代理人:石*学,河北宇昊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赵XX,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原告杨XX诉被告赵XX为追索**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学,被告赵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杨XX诉称,自2012年1月28日起,原告应*告要求,给被告加工皮*,但工资未及时*付,2014年1月30日经***算,被告尚*原告工资26300元,该款经*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原告特诉至法*,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劳*报酬263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赵XX辩称,其不认识原告杨XX,我与陈XX合伙后,被告给老X打下的欠条,这些工资是与陈XX合伙前,陈XX欠下的,且欠条上的数额不光有*X的工资还有*他工人的。
原告杨XX为支*其主张,向**提交2014年1月30日署名为赵XX欠条一份,用以证明*告赵XX欠款事实。
被告赵XX对原告杨XX提交的欠条真实性认可,数额无异议,但称欠条是给老X(原告父亲杨XX)出具的,老X是工头,欠条上的26300元*包*有*他工人的工资,这些欠款是现在的合伙人陈XX在合伙前所欠。
被告赵XX超出举证期限向**提交证人出庭申*,并提交下列证据:
一、陈XX出具的证明*份及当庭证言,证实老X(原告父亲杨XX)等十来个工人去给证人陈XX要工资,因其当时*好和*告赵XX在一起,被告怕证人陈XX被打,就替陈XX给工人打下了欠条,工资欠款是陈XX与被告合伙前,工人给陈XX干*时*下的,合伙时*为2013年9月份。欠条上的数额26300元,是工人自己算的,具体欠工人多少钱*XX也不知道,原告不是工人,也没有*陈XX干*活。
二、证人王XX当庭证言,证实自2013年2月份至2013年**,证人王XX和*八个工人给被告打工,其中打工的没有*告,也不认识原告,不知道被告和*XX合伙没合伙,干*的时*就经**见被告赵XX。
原告杨XX对被告赵XX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人真言,不予质证。
经*理查*,被告赵XX于2014年1月30日向*告杨XX之父杨XX等人出具欠据一份,载明“今欠工人工资26300元*14年1月30号赵XX正月初六给20000元”。
现原告杨XX持欠据向*院提起诉讼,向*告赵XX主张**债权。
审理中,被告对书写的欠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原告给自己打过工,该欠条是被告替证人陈XX打给原告父亲的,包*其他工人的工资,对此,原告否认,认可欠条所写的数额包*原告父亲杨XX,母亲袁XX,和*告三人的工资款,其中有*告的工资6000多元,并主张**告追要全*欠款。
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劳*者向*工单*及个人提供劳*,应*得到相**劳*报酬。本案中原告杨XX持欠据,向*告赵XX主张**债权,仅提交了欠据支*其主张,现被告赵XX否认与原告杨XX之间存在劳*关*,只认可原告杨XX之父杨XX等为其加工皮*,并为劳*报酬产生纠纷,该事实原告杨XX也认可欠据中的款项**其父母的劳*报酬,故原告应*供相**证据佐证其与被告之间的劳*关*及追索**报酬中所占的份额,依照《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任*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对原告杨XX的诉求,现有*据不足以支*其主张,应*担举证不能*不利**,本院不予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二条、《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张 静
代理审判员 田*伟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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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6 16:00:00
审理法院:蠡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