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同济东**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房**XX。
法*代表人翁XX,董*长。
委托代理人陈*行,北京市太行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XX,男,1992年2月8日出生。
被告陈XX,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
原告北京同济东**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同济东**院)与被告陈XX劳*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本院代理审判员苏*华*任*判,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济东**院的委托代理人陈*行、郭XX,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同济东**院诉称:被告陈XX曾*我院收费*职员,于2014年8月20日自动离开医院,未办理离职手续,医院曾*邮件和*话的形式与其沟通*说其回单*上班*办理交接和*职手续。根据医院规定,离职人员应*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院提出辞职,但其未提出申*擅自离开,对医院造成*良影响和*失,按规定应*除其当月的工资作为惩罚。原告支*给被告的工资中包*了加班*资,被告在我单*工作期间确实有*班*况,但被告夜间值班*行为,不应*我单*承担延时*班*资。因此,我单*不服仲*裁决,故诉至法*,请求法*判令原告无需支*被告:1、2014年8月工资2400元;2、2012年10月30日至2014年8月23日期间法*节假日加班*资975元;3、2012年10月30日至2014年8月23日期间延时*班*资18356元。
被告陈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应**我2014年8月份工资及法*节假日加班*资、延时*班*资。我实际是上班24小时,休息24小时,存在加班*情况。
经*理查*:2012年10月30日,陈XX入职同济东**院,担任*费*,月工资为2400元。双**订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书面劳*合同,合同约定“无论哪方*约,工作移交是乙方(陈XX)必须**的义务,因未办理移交给甲方(同济东**院)造成*损失由乙方*担全*的赔偿责任,该赔偿额按乙方*个月工资标准支*或按可计*损失赔偿”。2014年8月23日,陈XX自同济东**院离职。同济东**院未支*陈XX2014年8月份工资1638元。
根据同济东**院提交的考勤表显示,陈XX存在值夜班*情况,考勤表上“24”表示上一个正常***一个夜班,共计**24小时,每个夜班**“下夜”表示休息24小时。陈XX值夜班*,主要负责急诊的挂号和*费*作,且有*班*,值班*内有*,夜间可以休息。同济东**院安*陈XX值夜班*,每个夜班**20元*餐费。考勤表显示,2012年10月至30日至2014年8月23日期间,陈XX法*节假日加班*计6天。
2014年10月8日,陈XX向*京市房**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以下简*房***委)申*仲*,要求同济东**院支*:1、解*劳*关*经*补偿金10000元(2012年9月25日至2014年8月23日);2、双*日加班*资报酬20000元(2012年9月25日至2014年8月23日);3、法*节假日加班*资30000元(2012年9月25日至2014年8月23日);4、延时*班*资30000元(2012年9月25日至2014年8月23日);5、拖欠2014年8月工资2400元。2015年2月10日,房***委作出京房**仲*(2015)第2103号裁决书,裁决同济东**院支*陈XX:1、2014年8月工资2400元;2、2012年10月30日至2014年8月23日期间法*节假日加班*资975元;3、2012年10月30日至2014年8月23日期间延时*班*资18356元,并驳回陈XX的其他申*请求。同济东**院不服该裁决,于**诉讼期间内诉至本院;陈XX未就仲*裁决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告同济东**院提交的京房**仲*(2015)第2103号裁决书、劳*合同书、工资表、考勤表;有*告陈XX提交的银行对账单*及当事人的陈*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审质证且经*院审查*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关*2014年8月份工资,根据劳*法*规定,用人单*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者的工资。虽然双**合同中约定,劳*者应*理工作移交手续,但原告并未就因被告未办理移交手续而造成*损失进行举证,故原告以被告未办理交接手续为由,扣除其8月份工资的主张*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应*法**被告2014年8月1日至23日期间工资共计1638元。
关***节假日加班*资,2012年10月30日至2014年8月23日期间,被告法*节假日加班6天,未有*据显示原告已经**被告法*节假日加班*资,故原告请求无需支*被告法*节假日加班*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因被告认可仲*裁决结果,且仲*机构裁决的法*节假日加班*资并不高**告的应*数额,故本院依法*仲*机构的该项*决结果予以确认。
关**时*班*资,2012年10月30日至2014年8月23日期间,虽然被告多次值夜班,但双**致认可夜班*是负责急诊的挂号和*费,且夜间值班*在值班*内休息,每次值夜班*,均可休息24小时。因值班*工作性质、工作方*及工作强*等均有*明*的特殊性,不同于*班,除去夜间值班**,被告的工作时*并不高***应*勤时*,故对被告主张*在延时*班*意见,本院难以采信,因此,对原告请求无需支*被告延时*班*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条,《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同济东**西医结合医院于*判决生效后*日内支*被告陈XX二○一四年*月一日至二○一四年*月二十三日工资一千六百三十八元。
二、原告北京同济东**西医结合医院于*判决生效后*日内支*被告陈XX二○一二年*月三十日至二○一四年*月二十三日期间法*节假日加班*资九百七十五元。
三、原告北京同济东**西医结合医院无需支*被告陈XX二○一二年*月三十日至二○一四年*月二十三日期间延时*班*资一万*千三百五十六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同济东**西医结合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北京同济东**西医结合医院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如在上诉期满**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苏*华
书 记 员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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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7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