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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XX、马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韦XX,男,汉族,住所地桂平市,
申请执行人:马XX,女,汉族,住所地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XXX律师。
被执行人:桂平市XX公司,住桂平市中山南路桂金路口东XX。
法定代表人:程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XX、马XX与被执行人桂平市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姚明波
审判员杨XX
审判员薛寒非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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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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