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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8年04月12日08时32分许,王X驾驶二轮电力驱动车沿慈溪滨海开XX沿海北线自西往东在右转弯车道行驶至伏龙路路ロ,遇绿灯起步向东直行,此时遇由郑XX驾驶的皖AXXX重型普通货车同向同车道行驶至该路口超越轻便二轮摩托车右转弯,致使绕行至货车车头的王X与货车相撞并将其碾压,造成王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X所驾二轮电力驱动车经鉴定不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被认定为机动车。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因王X所驾轻便二轮摩托车存在未登记、无证驾驶等为行为,认定王X与郑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起交通事故给王X造成截止的严重后果,经核算,王X各项损失合计一百三十余万元,律师代理王X完成交通事故索赔后,仍因王X自身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同等责任而是部分损失无法得到足额赔偿。

  经查,王X所驾驶电动自行车系无锡XX公司生产,王X遂委托律师将无锡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无锡XX公司对王X自身承担责任部分对应的损失承担产品生产者责任。理由第一、王X购买电瓶车时是以非机动车标准购买的,也是按非机动车标准在使用的,但王X在事故中却以机动车为标准承担事故的责任比例,这其中无疑加重了王X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第二,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与机动车在事故中的过错认定标准是不一样的,事故中,交警以王X所驾轻便二轮摩托车存在未登记、无证驾驶等为行为认定王X承担同等责任,若被告公司生产的电动车符合非机动车标准,则,王X在事故中就不会承担同等责任,因此,被告所生产的电瓶车不符合标准的行为加重了王X在事故中的责任,给王X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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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标      的:378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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