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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如何扣除系统性风险?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方XXX诉讼请求:1.判令XXX科技公**偿方XXX损失50466.9元;2.判令XXX所对XXX科技公**赔偿责任*担连*赔偿责任。

  事实和*由如下:XXX科技公**一家*行A股的上市公*,方XXX系二级市场的普通*资者。2015年6月4日XXX科技公**布公*,证监会对XXX科技公*XXX行立案调查;2015年8月31日及2016年1月18日XXX科技公**发布公*,承认其虚构2014年*务数据的事实。XXX所为XXX科技公*2014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构,为该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见。方XXX认为,XXX科技公**为已构成*假陈*,虚假陈*行为的实施*为2014年**发布日,即2015年4月3日,揭露日为2015年6月5日。XXX所作为专业审计*构,理应*勉尽责,确保其所出具的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或者重大遗漏,现由于XXX所未能*勉尽责,导致方XXX产生损失。

  法*经*理认定事实如下:XXX科技公**2009年11月30日在深圳交易*创业板上市,证券代码:300XXX,证券简*:XXX科技,主营业务为数字电视系统前后*软件、硬件的开发、生产与销售,所属行业为信息技术-通*设备-通*终*设备。

  2015年4月3日,XXX科技公***2014年**报告。2015年6月4日晚,XXX科技公**布公*称,收到中国*监会《调查**书》,因XXX科技涉嫌证券违法*规,中国*监会决定对XXX科技公**案调查。

  2018年3月1日,中国*监会作出(20)10号《中国*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XXX科技公*、周XX、张XXX等17名责任*员)》,认定:XXX科技公*2013年*幅度亏损,为了扭转公**亏损,时***长周XX在2014年**定下了公**年*利*目标为3000万***。XXX科技公****务负责人将真实利*数据和*照年*确定的年*利*目标分解*季*利*数据报告给周XX,最后*周XX确定当季*对外披露的利*数据。XXX科技公**会计*算设置了006账套和003账套两个账套。003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部管*,以真实发生的业务为依据XXX行记账。006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外披露,伪造的财务数据都*录于006账套。XXX科技公***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支*等方*虚增利*,2014年**虚增利*总额804XXXX5532.40元,并使利*由亏损变为盈利。XXX科技公**露的2014年**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发行人、上市公**法*露的信息必须*实、准确、完整,不得有*假记载、误导性陈*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中华*民共和**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假记载、误导性陈*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XXX科技公**周XX等人作出行政处罚。

  另查*:2015年6月4日晚,XXX科技公**布《关**到中国*监会立案调查**书的公*》后,6月5日、8日、9日(6日、7日为法*节假日,休市),XXX科技股价连*三个交易*跌停。2015年6月10日起,XXX科技停牌,2016年3月30日复牌,至2016年4月8日,XXX科技股票换手率达到100%。在此期间,XXX科技股票每个交易*收盘价的平*价格为28.90元。

  另查*:XXX科技股价于2015年6月4日收于47.36元,2016年4月8日收于23.90元,股价累计*跌49.54%。创业板指数于2015年6月4日收于3943.47点,2016年4月8日收于2229.93点,创业板指数累计*跌43.45%。

  另查*:方XXX于2015年4月8日买入XXX科技股票1700股,于2015年6月10日分红*账510股。方XXX于2016年4月7日将前述XXX科技股票全*卖出,成*价18.62元。

  法*认定以上事实,有*XXX举证并经XXX科技公*、XXX所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方XXX身份信息、证券账户信息、证券持有*更信息、股票交易**对账单、XXX科技公*2014年**报告、《XXX科技公****到中国*监会立案调查**书的公*》《中国*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号、《中国*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78号,XXX所举证并经*XXX、XXX科技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中国*监会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书》,以及经**调查*实的XXX科技股票交易*收盘价、创业板指数走势、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法*认为,证券市场虚假陈*,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程*,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虚假记载、误导性陈*,或者在披露信息时*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中国*监会处罚决定书已经*定XXX科技公*2014年**报告存在虚假陈*行为,并对XXX科技公**相**任*XXX行处罚,故法*认为,XXX科技公*2014年**报告存在虚假陈*行为,其虚假陈*实施*为2015年4月3日、基准日为2016年4月8日。

  一、关**假陈*的揭露日是2015年6月4日还是6月5日的问题。《最高*民法*关**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虚假陈*揭露日是指虚假陈*在全***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揭露日。”法*认为,在传统纸媒时*,上市公***报纸公*相**息,本案中,XXX科技公**指定报纸上发布收到中国*监会立案调查**书的公*日期为2015年6月5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人们对信息的及时*提出了更高*要求,股市收盘后*互联网媒体上发布第二天的公*已成*常*,互联网媒体发布XXX科技公**到中国*监会立案调查**书的公*时*为2015年6月4日股市收盘后,并未对当日的交易*生影响,真正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和*票交易*格产生影响的是下一个交易*,即2015年6月5日。因此,方XXX关**假陈*揭露日为2015年6月5日的主张*具合理性,法*予以采纳。

  二、方XXX是否存在损失以及损失大小。法*认为,《最高*民法*关**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方XXX在虚假陈*实施*至揭露日期间净买入XXX科技股票1700股,于2015年6月10日分红*账510股。根据《最高*民法*关**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定》第三十五条“已经*权*证券,计*投资差额损失时,证券价格和*券数量应*复权**。”之规定,按先XXX先出原则处理后,经*复权**其买入均价为41.25元。方XXX在基准日前将上述XXX科技股票全*卖出,成*均价18.62元,故其投资差额损失为50012.3元【(41.25元-18.62元)×2210】,交易*金*失15元,资金**损失177.72元。根据《财政部、国**务总局关**整证券(股票)交易***征收方*的通*》,目前股票交易***仅对出让方*收,原告方XXX的投资差额部分不存在股票交易***损失。方XXX的投资损失共计50205.02元(50012.3元+15元+177.72元)。

  三、关**XXX的损失与XXX科技公**虚假陈*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以及原因力大小。法*认为,XXX科技公**案涉虚假陈*行为具有*大性。《最高*民法*关**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定》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下情形的,人民法*应*认定虚假陈*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直接关*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实施*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证券而产生亏损。”方XXX买入XXX科技股票时*在虚假陈*实施*之后*露日之前,并在虚假陈*揭露日后*准日之前卖出全*XXX科技股票,由此可以推定方XXX买卖XXX科技股票的亏损与XXX科技公**虚假陈*行为之间具有*果关*。《最高*民法*关**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告具有*下情形的,人民法*应*认定虚假陈*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XXX科技公*、XXX所据此认为,方XXX的损失是系统性风险造成*,与XXX科技公**虚假陈*行为不具有*果关*,并提交了XXX科技股票、上证指数、创业板指数日K线图对比、机顶盒、电子竞技行业相**市公**幅对比、人民币兑美元2015-2016年*势图、相**闻*道等证据证明。法*认为,首先,XXX科技公**假陈*于2015年6月5日揭露,XXX科技股价连*三个跌停,下跌27%,后XXX科技股票停牌。而在这三个交易*内,创业板指数仅下跌6%,说明XXX科技股价受到了虚假陈*行为的显著影响。其次,众所周*,我国*市在2015年、2016年*发生了剧烈波动,特别*2016年*发生了熔断的系统性风险,XXX科技股票虽在此期间停牌,但复牌后*跌是股市中的常*现象,且XXX科技股价走势与创业板指数方**致,故XXX科技公**交的证据足以证明XXX科技股价下跌受到系统性风险影响,对方XXX关**应*虑系统性风险的主张,法*不予采纳。最后,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XXX科技股价下跌49.54%,创业板指数下跌43.45%,XXX科技的股价下跌幅度明*大于*业板指数。从XXX科技股价和*业板指数走势可以看出,XXX科技的股价下跌既受到了XXX科技公**假陈*行为的影响,又受到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属于*因一果。

  对于*统性风险的扣除,XXX科技公**出应*参照XXX、南京XX、XXX、XXX、四川XX、四川XX、XXX、XXX、XXX、新XX、东*XX、XXX、游*游*13只股票为参照。法*认为,XXX科技公**于*业板上市公*,主营业务机顶盒制作,XXX科技公**取参考的股票均非创业板上市,与XXX科技公**具有*比性,故法*只以创业板指数为对比参照依据。对于*统风险的扣除方*,有*接比例法***比例法,直接比例法*接扣除参考指数的下跌幅度,相*比例法*参考指数的涨跌幅度与个股的涨跌幅度相*得出相**比例,如参考指数下跌10%,个股下跌20%,则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为50%。与直接比例法**,相*比例法*具科学性、合理性。故本案系统性风险的扣除采取相*比例法,并将考察期间确定为虚假陈*揭露日至基准日之间。XXX科技股价于2015年6月4日收于47.36元,2016年4月8日收于23.90元,股价累计*跌49.54%。创业板指数于2015年6月4日收于3943.47点,2016年4月8日收于2229.93点,指数累计*跌43.45%。根据相*比例法,应*扣除系统性风险为87.71%(43.45%÷49.54%×100%),XXX科技公**虚假陈*行为造成*XXX投资损失的比例为12.29%,XXX科技公***赔偿因虚假陈*行为给原告方XXX造成*投资损失6170.2元(50205.02元×12.29%)。

  四、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以及追加XXX科技公***管*人员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定,本案必须*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审结的,中止诉讼。本案中,XXX所虽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经**程*撤销之前,仍属合法**。因此,本案不符*必须*止审理的情形,对XXX所提出中止审理之申*,法*不予支*。至于*否应*追加XXX科技公***管*人员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法*认为,即使XXX科技公***管*人员因前述行为与XXX科技公**成*同侵权,但在证券虚假陈*责任*纷案件中,各侵权*系因不同侵权*为造成*同一损害后*,债权*既可以要求侵权*中的一人或数人赔偿其损失,也可以要求全*侵权*共同赔偿其损失,且方XXX基于*身判断起诉XXX公*、XXX所赔偿损失,属于*自身诉讼权**处分,故方XXX可选择向*同侵权*任**方*其虚假陈*所导致的全*损失主张*偿责任,XXX科技公***管*人员并非本案必须*同诉讼参与人。

  综上,方XXX的诉讼请求部分成*,法*予以部分支*。XXX科技公*、XXX所关**XXX的损失完全*系统性风险造成*及XXX所关**不应*XXX科技公**担连*赔偿责任*答辩意见,无事实根据和**依据,法*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民法*关**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科技股份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给原告方XXX造成*损失6170.2元;

  二、被告XXX会计**务所(特殊普通*伙)对被告XXX科技股份有*公**上述责任*担连*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方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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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4 16:00:00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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