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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下医疗机构仍需根据过错程度进行赔偿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

  2013年10月26日,杨X因患“胃体癌”入住某市第一医院一区(下称某医院)。2013年10月29日,医院对杨X在全**进行“胃癌根治术”,手术结束**ICU监护,于2013年10月30日上午转回一区进一步*疗。手术后*二天,杨X切口疼痛,腹痛,有*热,体温*39.1℃,此后*三天至第七天,杨X的腹痛一天比一天严*,持续的发热,引流管*断引出黄*浑浊液。在这种情况*,医务人员仍没有*行进一步*查,反而医嘱拔除胃肠减压管,告知可以少量进食。术后*八天,杨X突然出现腹胀,腹腔内大出血。2013年11月6日,医院发出病危**并对杨X进行检查*术,11月10日上午10:35分,杨X呼吸、心跳停止,通*死亡。

  杨X的死亡给她的儿女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杨X的儿女郑X和*X悲痛欲绝,找到本律师,他们表示,杨X虽然患有*癌,但是根据现有*医学技术完全*以治愈,挺过了最危*的手术,原以为母亲可以痊愈,但万**有*到会因为大出血抢救而无效死亡,是医生不够认真负责,他们认为是医院的治疗不当导致了杨X的死亡,要求医院负责,在和*院协商*偿时*有*成*致,拟委托本律师*起诉讼。

  代理过程:

  根据死亡诊断及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综合分析来看,本案可能*以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医院在治疗过程*存在明*过错,未能*全*行与其职责相*应*医疗义务,对杨X治疗过程*存在胃癌根治术手术欠细致、手术引流欠充*的事实,而该过错与杨X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因此,本律师*为以“过错侵权*任”起诉医院最为妥当。

  根据《侵权*任*》第十八条“被侵权*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求侵权*承担侵权*任”的规定,由于*X的配偶和*母亲已经*亡,本律师*杨X在世的近亲属:婚生子女郑X、郑X及杨X的母亲杨X三人作为原告,起诉医院。并同时*求法*依法*托有*质、有**的司**定机构对被申*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及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参与度)进行司**定。

  最后,法*根据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即医院在诊断过程*医疗过失行为参与度评定为30%-40%,并鉴于*X自身疾病的复杂性及当地的医疗水***,认定医院在治疗过程*存在过错,未能*全*行与其职责相*应*医疗义务,应*担相**民事责任,最终*决由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应*偿给原告各项*失201343.3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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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7 16:00:00

审理法院: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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