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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返还彩礼而出具借条 也应按借条约定支付利息

余江县人民法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赣0622民初656号

  原告:林X

  委托代理人:曹建文,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

  原告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65000元和利息19446元(之后利息按月息2%计算到本息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略。

  经审理查明,原告儿子和被告在2016年2月定亲,原告依习俗向被告给付彩礼65000元,2016年5月15日,被告主动提出退婚,并同意返还原告彩礼,因被告资金短缺,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承诺在2017年1月15日向原告归还65000元借款,逾期还款自愿承担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五及其他费用。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作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所持有的被告出具的借条,是被告自愿将彩礼转化为借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原告儿子也出具声明放弃彩礼返还的权利,转化之后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在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并要求按月息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16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之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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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余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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