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陈X与被告林X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08年生育了儿子,2014年生育了女儿。婚后原被告感情不融洽,双方性格不和,且无共同语言。被告林X曾于2018年5月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婚姻关系,但至今双方感情未见好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女均归被告林X抚养;坐落于连江县某某路的房产为原告陈X与被告林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对半分割。
被告林X庭审中答辩:1、同意离婚;2、子女和财产问题存在争议,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原被告双方对解除婚姻已达成共识,仅在子女及财产方面存在争议。经本律师与原告沟通,原告同意抚养一个婚生女,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达成一致协议;经本律师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同意房产对半分割,双方在房产分割问题上达成一致协议;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结案。
法院判决: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
一、陈X与林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由林X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林X自行承担:婚生女由陈X直接抚养,抚养费由陈X自行承担。双方在不影响婚生子女学习及生活的前提下可自由探视婚生子女。双方应积极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及方案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三、坐落于连江县某某路的夫妻共有房产由双方依照各50%的比例所有。双方一致同意将该房产出售,所得款项扣除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中介费等)后由双方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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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连江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