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盗窃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2018年12月11日,高新区公安分局将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杨X拘留。
12月16日,杨X父亲委托四川XX律师代理此案件,宋建军主任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向办案单位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关于不对杨X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函》。
关于不对杨X批准逮捕的
法律意见书
成华区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尊敬的科长,您好!
犯罪嫌疑人杨X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1日被成都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杨X的父亲杨X的委托,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宋建军作为其辩护人,就杨X涉嫌盗窃一案为其提供辩护。因该案目前将进入批捕阶段,辩护人向您发出关于不对杨X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杨X的行为可以不用采取批准逮捕的强制措施,请您在百忙之中予以阅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杨X不符合被逮捕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杨X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一款五项所规定的情形。
二、犯罪嫌疑人杨X盗窃的数额加上手机也只有不到13000元,并且已经在三瓦窑派出所当面将手机和10800元现金返还给被害人;
三、犯罪嫌疑人杨X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四、犯罪嫌疑人杨X的此次犯罪,完全是临时起意、顺手牵羊。且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五、在辩护人会见时,犯罪嫌疑人杨X对自己所犯罪行感到非常懊悔,表示一定认罪伏法,重新做人。
综上所述,恳请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杨X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特致此法律意见书,请科长您在百忙之中予以阅批为盼!
此致
致函人: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建军
2018年12月18日
联系电话:183XXXX1176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3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