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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XX,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现住太原市迎泽区**街**小区。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逸帆,山西XX律师。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11月16日15时左右,被告人郝XX酒后由代驾司机驾驶晋AH***8号黑色小型普通客车将其送至山西省高XX,代驾司机下车后,被告人郝XX驾驶该车在山西省高XX倒车行驶几米后,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郝XX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62.1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93.84mg/100ml。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郝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郝XX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情况,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XX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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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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