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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刘X、刘X、肖XX、张XX合伙协议纠纷(帮助委托人追讨合伙投资款,一个月内结案)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李XX诉刘X、刘X、肖XX、张XX合伙协议纠纷(帮助委托人追讨合伙投资款,一个月内结案)

  (2019)湘0406民初846号

  1.案件摘要

  2019年4月18日,王律师晚上正在家里写材料,突然收到一条微信信息。当事人陈XX自称和李XX是衡阳市雁峰区某美容中心股东(合伙人),现已经退股。当时入伙时,陈XX和李XX均投资了2.5万元。退伙时,其他股东答应在三个月内退还李XX的投资款。现时间已过,该款至今没有兑现。其中,有几个股东准备离开衡阳。李XX心情很急切,希望能尽快处理。

  考虑到当事人的迫切心情,王XX在办公室接待了陈XX和李XX两个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过,摘要如下;

  “衡阳市雁峰区某美容中心”(以下简称“某美容中心”)于2018年8月登记设立,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X,实际合伙人是刘X、刘X、肖XX、张XX四人,实际控制人是赵XX(身份信息不明)。

  2018年9月许,刘X以“某美容中心”需要招聘员工为由联系上李XX。随后,经刘X介绍,李XX又联系上某美容中心的实际控制人赵XX。赵XX和刘X、刘X、肖XX、张XX四个合伙人商议后就确定了同意李XX入股,入股资金为2.5万元,占比**%。2018年10月,李XX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完成入伙付款,履行完毕了出资义务,“某美容中心”继续经营。

  经李XX与刘X、刘X、肖XX、张XX合计五人友好协商,2018年12月,李XX以乙方名义与刘X、刘X、肖XX、张XX(一并以“甲方”名义)签订了《退股协议》,约定李XX退出某美容中心合伙,四人以2.5万原价收购李XX所持该合伙份额,并承诺在3个月后支付给李XX转让款。五方当事人均在《退股协议》上签字并按指模。

  三个月期满后,李XX找四被告商议退款事宜,一直被推诿拒绝,不愿意兑现退款事宜,持续至今。

  其中肖XX和张XX是外地人,正准备离开衡阳去外地。考虑到事情紧急,王律师决定立即启动诉讼程序事宜。

  2.办案经过

  一般而言,到人民法院立案,需要被告的户籍资料。但是,李XX目前仅仅掌握有刘X、刘X、肖XX、张XX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其中,刘X、刘X系衡阳本地人,另外两人一个户籍在重庆大足,一个户籍在湖南嘉禾。

  为了尽早启动程序,王律师在和当事人办理好委托手续后于4月22日到雁峰区公安机关查询刘X和刘X的户籍资料。在准备好起诉状和基本证据材料之后,王律师于次日在雁峰区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暂以刘X和刘X为被告。

  本案经过速裁庭来回多次调解,最终刘X、刘X、肖XX、张XX最终同意按月付款的方式逐步还款。如四人违反任何一项义务,则李XX有权就全案申请强制执行。其中,肖XX和张XX的户籍资料也自行提供到法院。

  本案最终以调解形式结案,雁峰区法院在2019年5月初下达了民事调解书。李XX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维护,本案历时不到一个月。

  3.律师点评

  一般而言,任何民事讼,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均应当提供准确的被告信息,尤其是书面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等资料。实践中,当事人也应当注意保管此类资料。如果未能获取,也至少应当留意对方身份证号码等基本线索,以便律师开展基本的调查取证工作。

  还有一点,维权时应当注意诉讼时效。一般而言,现行诉讼时效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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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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