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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张XX、成*县**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骅市人民法院

原告:XX公*。住所地:天津市滨海*区。

法*代表人:赵XX,经*。

委托代理人:王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张XX,司*。

被告:成**XX公*。住所地:河北省成**。

被告:中国XX公*。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负责人:韩X,经*。

委托代理人:王*军,河北傲宇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河北傲宇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XX公*(以下简*XX公*)与被告张XX、成**XX公*(以下简*成**XX公*)、中国XX公*(以下简*平*XX公*)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周XX独任*判,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平*XX公**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成**XX公***院依法*达起诉状副本、应*通*书、举证通*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XX公**称:原告系冀J×××××号车*有*,栾XX系原告驾驶员。2014年11月22日8时30分,被告张XX驾驶冀D×××××(冀D×××××挂)号车*南滕*由东**行驶至南滕*17KM处时,与前方*红*的由机动车*驶员朱XX驾驶的津A×××××(津B×××××挂)号重型集装厢车*尾相*,朱XX所驾车*与前方*红*的由机动车*驶员王XX驾驶的冀J×××××号车**动车*驶员李X驾驶的冀J×××××号车*栾XX驾驶原告所有*冀J×××××号车**,造成*告张XX及机动车*驶员王XX受伤,五车*同程*损坏的交通*故。该事故经*州市公**渤海*区分局交警三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张XX负事故的全*责任,原告驾驶员栾XX及机动车*驶员朱XX、王XX、栾XX无责任。经*,被告张XX驾驶的冀D×××××(冀D×××××挂)号车,所有*系被告成**XX公*,该车*被告平*XX公**保交强*及第三者责任*,并投保不计*赔。根据相***规定,上述三被告对原告损失均应*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特向*民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依法*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失合计7250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XX公**充*容*:根据交通*故认定书,除被告张XX驾驶的冀D×××××(冀D×××××挂)号车*,还有*动车*驶员朱XX驾驶的津A×××××(津B×××××挂)号车,机动车*驶员王XX驾驶的冀J×××××号车*机动车*驶员李X驾驶的冀J×××××号无责车*,原告财产损失中应*三无责车*交强*财产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的部分,原告自愿放弃100元,诉讼请求数额确定为7150元。

被告张XX缺席*答辩。

被告成**XX公**席*答辩。

被告平*XX公**称:1.对冀D×××××(冀D×××××挂)号车*被告平*XX公**保主车*强*及主、挂车*三者责任*,并投保不计*赔,且该车*在保险合同有*期限内发生交通*故造成*告车*损失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人民法*依法*实发生交通*故时*D×××××(冀D×××××挂)号车*驶证及驾驶员驾驶证是否合法**,以确认本案是否属于*告平*XX公**险责任。如确属保险责任,且不存在拒赔、免赔等情形的情况*,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被告平*XX公**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2.本案系侵权*纷,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鉴定费*间接损失不应*保险公**担。

经*理查*:原告XX公**冀J×××××号车*有*,栾XX系原告驾驶员。2014年11月22日8时30分,被告张XX驾驶冀D×××××(冀D×××××挂)号车*南滕*由东**行驶至南滕*17KM处时,与前方*红*的由机动车*驶员朱XX驾驶的津A×××××(津B×××××挂)号重型集装厢车*尾相*,朱XX所驾车*与前方*红*的由机动车*驶员王XX驾驶的冀J×××××号车**动车*驶员李X驾驶的冀J×××××号车*栾XX驾驶原告所有*冀J×××××号车**,造成*告张XX及机动车*驶员王XX受伤,五车*同程*损坏的交通*故。该事故经*州市公**渤海*区分局交警三大队现场勘查,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渤公*三认字(2014)第426号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XX负事故的全*责任,原告驾驶员栾XX及机动车*驶员朱XX、王XX、李X无责任。被告张XX驾驶的冀D×××××(冀D×××××挂)号车,所有*系被告成**XX公*,该车*被告平*XX公**保主车*强*及主、挂车*三者责任*,并投保不计*赔。其中,冀D×××××号车*三者责任*限额500000元,冀D×××××挂号车*三者责任*限额50000元。发生交通*故时,冀D×××××(冀D×××××挂)号车*述保险均处于*险合同有*期限内,栾XX驾驶证、冀J×××××号车*驶证、被告张XX的驾驶证及冀D×××××(冀D×××××挂)号车*驶证均合法**。

对上述事实,被告平*XX公**无异议。

庭审中,原告除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代表人身份证明、栾XX驾驶证、冀J×××××号车*驶证、被告张XX的驾驶证及冀D×××××(冀D×××××挂)号车*驶证、保险单、交通*故认定书外,为支*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公*报告,证明**州市公**渤海*区分局交警三大队委托河北XX公**定,原告车*为6840元;2.公*费*据,证明*告支*车*公*费410元。

被告平*XX公**证意见为:1.原告提供的公*报告,是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故期间委托相**定机构出具的报告,被告平*XX公**该车*鉴定既不知情,也未参与。且该公*报告对原告车*鉴定数额较高,扣除残值过低,要求对原告车*损失重新鉴定;2.对公*费*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费*不应*保险公**担。

庭审中,被告平*XX公**支*自己的抗辩理由,提供《机动车*保险条款(2009版)》,其中,第五条第(三)项*定:“保险车*发生事故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气、停产、通*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证明*告主张*公*费*均不应*保险公**担。

原告质证意见为:因被告平*XX公**提供被告成**XX公**冀D×××××(冀D×××××挂)号车*保时,被告平*XX公**该保险条款中相**责条款的具体内容*法*后*向*保人尽到明*告知义务的充*证据予以证实,该保险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效力。

另查*:被告平*XX公**然当庭要求对原告车*损失重新鉴定,但经*院当庭释明*务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鉴定费。

又查*:本院受理的原告朱XX、王XX、李X分别*被告张XX、成**XX公*、平*XX公**动车*通*故责任*纷三个案件中,1.三原告分别**表示,三原告财产损失中应*本次事故无责车*交强*财产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的部分,分别*愿放弃100元;2.本院确认原告朱XX的损失为车*、车*公*费、拖车*、停运损失、倒货费、停运损失公*费*计103630元;3.本院确认原告王XX的损失为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计3500.76元,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计3917.44元,车*、公*费、拖车*、吊车*、存车**计13272元,共计20690.2元;4.本院确认原告李X的损失为车*、公*费*计10912元。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双**庭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原、被告双**庭陈*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沧州市公**渤海*区分局交警三大队作出的渤公*三认字(2014)第426号道路*通*故认定书,是公**警部门通*对事故进行现场勘查、成*分析后*出的结论性文*,具有*观真实性,且符*有***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双**原告XX公**冀J×××××号车*有*,栾XX系原告驾驶员,被告张XX驾驶的冀D×××××(冀D×××××挂)号车,所有*系被告成**XX公**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被告张XX、成**XX公**缺席,无法*认被告张XX是否系冀D×××××(冀D×××××挂)号车*际车*,亦无法*认被告张XX与被告成**XX公**间是否存在挂靠关*、车*买卖合同关*的情况*,根据交通*故认定书,本院确认本次交通*故产生的民事责任,全*由被告成**XX公**担。因原、被告双**未提供被告张XX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充*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张XX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双**冀D×××××(冀D×××××挂)号车*被告平*XX公**保主车*强*及主、挂车*三者责任*,并投保不计*赔,且发生交通*故时,上述所有*险均处于*险合同有*期间内,被告张XX的驾驶证及冀D×××××(冀D×××××挂)号车*驶证合法**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平*XX公**为冀D×××××(冀D×××××挂)号车*承保人,对被保险车*在保险合同有*期限内发生交通*故造成*告车*损失,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

1.原告当庭提供的公*报告,是公**警部门在处理交通*故期间委托具有***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书,鉴定结论客观真实。被告平*XX公**然当庭要求对原告车*重新鉴定,但经*院当庭释明*务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鉴定费,应*为放弃对原告车*重新鉴定的权*,本院对该公*报告予以采信。据此,原告车*为6840元;

2.原告主张*410元**公*费,是原告为查**本次事故造成*告车*损失程*实际支*的费*,具有*理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次事故造成*告公*费*损失是否属于*告平*XX公**险责任

《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保人作出明*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成**XX公**被告平*XX公**订的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被告平*XX公**庭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有**险车*发生事故使第三者停驶等造成*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内容,属于*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因被告平*XX公**提供签订保险合同时,被告平*XX公**该保险条款已向*告成**XX公**示,并对该保险条款中相**责条款的具体内容*法*后*向*告成**XX公***告知的充*证据予以证实,该免责条款内容*被告成**XX公**发生法*效力。据此,原告上述公*费*损失,应*被告平*XX公**险责任。

庭审中,原告关*“根据交通*故认定书,除被告张XX驾驶的冀D×××××(冀D×××××挂)号车*,还有*动车*驶员朱XX驾驶的津A×××××(津B×××××挂)号重型集装厢车,机动车*驶员王XX驾驶的冀J×××××号车*机动车*驶员李X驾驶的冀J×××××号无责车*,原告财产损失中,应*三无责车*交强*财产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的部分,原告自愿放弃100元”的行为,属原告自愿放弃自己的实体权*,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结合本院受理的原告朱XX、王XX、李X分别*被告张XX、成**XX公*、平*XX公**动车*通*故责任*纷三个案件中,三原告明*表示三原告财产损失中应*本次事故无责车*交强*财产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的部分,分别*愿放弃100元*事实,本院对原告财产损失中应*本次事故三无责车*在交强*财产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的部分自愿放弃100元*行为予以准许。据此,原告上述车*、公*费*计7250元,扣除100元*,剩余7150元,首先由被告平*XX公**冀D×××××(冀D×××××挂)号车*车*强*财产限额内向*告赔付106.19元(7150元×2000元÷(103530元+13172元+10812元+7150元)=106.19元),其余7043.81元,由被告平*XX公**冀D×××××(冀D×××××挂)号车*车*三者责任*限额内依责向*告予以赔付。被告平*XX公**付原告李X上述保险金*,被告成**XX公**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张XX、成**XX公***院依法*达起诉状副本、应*通*书、举证通*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为放弃当庭陈*、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冀D×××××(冀D×××××挂)号车*强*财产限额内赔付原告李X车*、公*费*计106.19元,在冀D×××××(冀D×××××挂)号车*三者责任*限额内依责赔付原告李X车*、公*费*计7043.81元,共计7150元;

二、被告张XX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被告中国XX公**付原告王XX上述保险金*,被告成**XX公**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中国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款交(汇)至黄*市人民法*,收款单*:黄*市人民法*民事审判第三庭;开户行:中国XX;账号:04×××9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XX公**担(限判决书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上诉费,上诉于*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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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5 16:00:00

审理法院:黄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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