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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死亡后未行尸检明确死因和因果关系,家属起诉医院最终获得40%的赔偿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中旬,患者张X因“检查发现食管中段肿块”到云南某医院就诊,医院经检查诊断后为患者行“食管中段癌根治术”,术中伤及患者脾脏(术前检查脾脏完好),患者脾脏破裂并最终切除。患者术后出现感染、持续低烧等症状,最终救治无效于2013年12月中旬死亡。其后患者家属未进行尸检明确死因,但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向医院索赔,经协商无果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赔偿。诉讼中经过鉴定,医方确实存在过错,但未直接明确因果关系和责任比例。一审判决医方仅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经过上诉后二审改判医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二、律师点评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可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患方需要对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初步举证。而在患者救治无效死亡的情形下,很大一部分家属无法接受尸体解剖明确患者死因,在未行尸检明确死因的情况下,鉴定中心往往作出死因不明确无法判断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这会给案件的举证带来一定的难度,但是也不能因此放弃索赔,在诉讼中也依然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以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可以根据过错情况、过错程度和医院的死亡诊断论证因果关系,从而获得赔偿。

  三、律师小建议

  1、发生医疗纠纷的,无论是医方还是患方,要冷静对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2、患方对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异议的,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维护权利,医疗纠纷专业性较强,从发生纠纷后的病历封存、到拟定诉讼方案、鉴定、以及庭审等最好都有专业人员协助,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好都有可能导致原本处于有利地位的案件走向不利的后果。患者救治无效家属对医院的行为存在异议决定诉讼维权的,建议尽可能进行尸检明确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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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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