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1995年7月4日,某市人民政府统建办公*因拆迁安*与原告白X达成*迁安*协议书一份,并为原告落实位于*西太行小区29号楼2单XX安*房*一套,协议签订后,原告白X未办理该房*及所属土地的权*证书;1997年5月18日,原告白X与第三人苏X就上述安*房*达成*购房*议书,2003年3月27日,苏X以上述安*房*土地座落受让人的身份向*告某市国*资源局递交国**地使用权*割、变更登记申*书并递交了拆迁安*协议书、售购房*议及白X、苏X二人的身份证复印*,2003年5月21日,被告为苏X颁发了编号品为安**(44)第********号土地使用权*书,该证书登记的房*座落为上述安*房*的座落位置,地号为:4-*-**-*****地类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型为划拨。另查*,第三人苏X在向*告申*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原告未到场,被告为第三人颁证之前该土地所对应*房*并未办理个人房*所有**及个人土地使用权*。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售购房*议后,将安*房*与第三人。2018年10月,原告因故自行查*拆迁房*的情况*,发现本案诉争的国**地使用证原件,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
法*认为,某市人民政府统建办公*与原告白X达成*迁安*协议书上注明**落实的住房*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上载明*房*座落位置一致,而白X为协议书上注明*拆迁户,因此,白X与本案有**关*,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有,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法*得。本案涉案国**地使用证记载该土地使用权*型为划拨,但从*市人民政府统建办公*与原告白X达成*迁安*协议书来看,取得土地使用证上地号记载的房*拆迁户系原告白X,白X在取得安*房*后,并未办理该房*的所有**书及房*所属地号的个人土地使用权*,虽然第三人在申*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供了拆迁安*协议书及售购房*议,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买卖系个人之间的房*买卖交易,第三人在申*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未向*告提供地块所属房*的所有**,被告仅依二份协议确定第三人为安*房*所属地块的合法*用人证据不足,且被告所提供的作出颁证行政为的档案证据显示其在颁证时*未对该宗*地的地籍*行调查*实,因此,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主要证据不足,程*违法,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如下:撒销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和*划局于2003年5月21日为第三人苏X颁发的编号为安**(44)第********号(地号为:4-*-**-*****)国**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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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7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