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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公司与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蚌埠分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提请人:蚌埠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行政办公中心北门外东XX100米。

申请人:安徽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XXXX6816-7。

法定代表人: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XX,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蚌埠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提请人蚌埠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安徽XX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蚌埠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5月26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3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安徽XX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兴业街555号宝龙城XX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蚌自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蚌埠分公司名下的360万元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X

书记员  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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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36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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