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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被追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法院判决缓刑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有限公司(已注销)实际经营人,住江苏省昆山市,户籍在江苏市昆山市。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婷,江苏XX律师。

审理经过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梁检诉刑诉[2018]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陆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间,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3日注销)的实际经营人被告人陈X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张X(另案处理)从上海XX公司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税额合计人民币314103.78元,均已由无锡XX公司向税务机关全部申报抵扣了税款。被告人陈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查明

  另查明,在审理中被告人陈X已补缴人民币314103.78元的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张X、翁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顾X的证言;被告人陈X的供述;无锡XX公司企业注销资料查询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无锡XX公司虚开发票的资金流转情况及银行交易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作为无锡XX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无锡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计人民币314103.78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陈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已补缴相应的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调查评估意见,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具有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补缴了税款等从轻情节,请求对被告人陈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予以采纳。据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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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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