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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小工受伤构成伤残,终*赔偿!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XX诉被告张X某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纷一案,由常*市鼎城区人民法*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判决结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原告范XX受雇于*X某工地做小工。2018年6月,原告在工作过程*,不慎*机器设备砸伤头部,伤情严*,经*定构成*级伤残(误工时*90日 ,1人护理37日,营养**37日)。本律师*收原告委托后,从*明*告主体、双**在雇佣关*、治疗过程*多方*积极协助当事人调查、收集、整理相**据,同时,协助进行伤残司**定,准备工作就述后,立即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没有*接聘请范XX,发生事故时,没在在施*现场现场,没有*挥的过失,范XX自己有*定的过错;起诉标准过高,应*法*减 。

  法*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三十条“个人之间形成**关*,提供劳*一方*劳*造成*人损害的,由接受劳*一方*担侵权*任。提供劳*一方*劳*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自的过错承担相**责任”。范XX作为张X某的雇员,在从*雇佣活动中受伤,张X某依法**范XX受伤后*经*损失进行赔偿;张X某辩称范XX自己有*定的过错,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应*轻其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胜诉,法*支*了原告诉请。

  法*依据:

  1、《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三十五条;

  2、《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3、《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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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1 16:00:00

审理法院: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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