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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阳与徐X、邱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应*阳,企业主。

委托代理人:杨*源,浙江*衢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徐X,个体工商*。

被告:邱XX,无业。

原告应*阳*与被告徐X、邱XX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由审判员刘XX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阳*委托代理人杨*源,被告徐X、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应*阳*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2015年1月28日在常**民政局协议离婚。2013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徐X签订了《标准厂房*赁合同》一份,被告徐X向*告租用位于**街道新都**道XX标准厂房945平**,租期为伍*,自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第一年*金85000元,之后*金*每年8%递增,租金*年**一次,于*租日十五天前付清,如逾期付款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每万**天8元**(即按万*之八每日计*)。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支*了第一年*租金85000元,第二年*租金91800元*今分文*付(按约定徐X应*2014年4月15日前支*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2014年10月28日,双***算,被告徐X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204000元*,除借款8万**息外,其余*本案所涉的租金*违约金(违约金**至2014年10月28日)。由于*X出具的借条涉及民间借贷和*房*赁两个不同的法*关*,因此原告特分别*诉。同时,本租赁合同纠纷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存续期间,且被告徐X租赁厂房*因经*需要,因此该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系两被告共同债务。现原告已经*次催索,两被告拒不履行债务。为此,原告诉至法*,要求依法*令两被告共同支*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厂房*金918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9828.80元(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1月14日)合计111628.80元,其余*约金*2015年1月15日起计*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徐X辩称,按照合同约定,租期到2015年4月30日才应*支*91800元*租金,而2014年11月底原告就将答辩人租赁的厂房*掉不让答辩人使用,答辩人认为从2014年11月底到2015年4月30日的租金*应*支*;如果原告要计*违约金,应*从2014年4月15日计*至2014年11月底。

被告邱XX辩称,1、本案所签订的《标准厂房*赁合同》并非由答辩人签订,答辩人对于*合同的具体约定不清楚。2、《标准厂房*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虽然被答辩人徐X迟延履行支*租金*义务,但是被答辩人应*阳*此期间几乎没有*失。3、被答辩人应*阳*2014年11月底就将徐X租赁的厂房*关*,并且拆除其广*牌。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应*阳*行为已经*前终*该租赁合同,被答辩人应*阳*不能*向*X及答辩人主张2014年12月及以后*租金*违约金。4、被答辩人应*阳*供的借条不足以证明*该租赁合同所涉及的租金*违约金。5、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徐X已协议离婚,双**离婚协议中明*约定婚姻关*存续期间所有*债权*务都**X,本案所涉及的债务为答辩人与徐X婚姻关*存续期间,因此,此债务应*徐X承担。综上,本案所涉及的债务不应*答辩人承担。

原告应*阳*证明*己的主张,向**提供以下证据:

1、“标准厂房*赁合同”一份,证明*告与被告徐X于2013年4月15日签订标准厂房*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付款方*(每年**,起租日15天前付清)以及违约金**方**事实。

2、借条及说明*一份,证明*告徐X于2014年10月28日向*告出具借条一份,欠条载明*告徐X向*告借款204000元,其中包*厂房*金*违约金、借款8万**利*等事实。

3、离婚登记审查*理表及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明*案租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存续期间,虽然两被告对债务有*定,但该约定只对两被告有*,对外部无效。

4、“个体工商*登记情况”一份,证明*告徐X租赁原告的厂房*于*璃销售的事实。

经*证,被告徐X、邱XX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被告邱XX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

被告徐X未向**提供证据。

被告邱XX为证明*己的主张,向**提供照片一张,证明*告徐X向*告租赁的厂房*2014年11月底被原告锁掉仓库门,2015年**年*将被告徐X租赁的厂房**牌拆除的事实。

经*证,原告对照片所拍摄的地点无异议,但对证明*的有*议,认为该照片不能*明*库的门及广*牌是原告或原告派人将其锁掉及拆除。

本院审查**为,被告徐X、邱XX对原告应*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应*阳*被告邱XX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仅凭该证据无法*明*告所主张*事实,该证据对待证事实不具证明*。

综上,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3年4月15日,原告应*阳*被告徐X签订《标准厂房*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徐X向*告租用位于*都XX的厂房,面积约945平**;租期为伍*,自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第一年*金*85000元,租金*每年8%递增;租金*年**一次,于*租日十五天前付清,如未付清按违约处理,违约金*每万**天8元**。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了第一年*租金85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徐X应*2014年4月15日前支*第二年*租金91800元,但被告徐X未能*时**。2014年10月28日,被告徐X向*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款204000元*包*被告徐X应**原告的第二年*厂房*金*违约金。被告徐X在该借条中承诺于2014年11月3日前归*所借款项,但该期限届满*,被告徐X未履行付款义务。2015年3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令两被告共同支*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厂房*金918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9828.80元(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1月14日)合计111628.80元,其余*约金*2015年1月15日起计*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另查*,被告徐X、邱XX原系夫妻关*。2015年1月28日,被告徐X、邱XX在常**民政局协议离婚。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所有*权*务归*告徐X。

本院认为,依法**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应*阳*被告徐X所签订的《标准厂房*赁合同》合法**,双**事人应*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现被告徐X未按合同约定支*租金,已构成*约,且根据双**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方**得出的违约金*额并未过分高**成*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徐X支*租金*违约金*请求,依法**,本院应*支*。被告徐X按合同约定应**的租金*违约金*生在被告徐X、邱XX夫妻关*存续期间,该债务应*两被告共同债务,故两被告应*担共同支*的责任。现两被告虽已离婚,且离婚时*定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徐X负责偿还,但该约定的效力仅及于*双*,故对被告邱XX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的解*(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邱XX支*原告应*阳**租金91800元*违约金19828.80元(该违约金**至2015年1月15日,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每万**日八元**),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务,应*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2533元,已减半收取1266元,由被告徐X、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衢州市中级人民法*。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33元。款缴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衢州市XX,帐号:1013306XXX1--056XXXX6901。特别*知:在上诉期满*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叶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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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5 16:00:00

审理法院:常山县人民法院

标      的:204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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