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案情:因史X家***,需要找工程*及工人,所以,郭X(我的委托人)介绍穆X及周X的包*队为史X家***,史X同意,约定穆X及其他几名工人的工资分别*每日120元*200元*等,在工作过程*,因为机械设备出现故障,穆X当场死亡,周X的包*队没有***质。
案件进展:穆X死亡后,其近亲属将郭X、周X、史X起诉到人民法*,要求赔偿因穆X死亡所造成*部分经*损失共计32万*元。案件主要围绕关**X的死亡,周*、史X、穆X、郭X是否具有*错,是否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关*争议焦*包*穆X是否在工作前饮酒,周X是否具有*工主体资质以及使用机械设备的资质,史X安*穆X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受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郭X介绍穆X及周X到史X家*作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穆X的妻子是否应*作为被扶**支*被扶**生活费*。
开庭过程:周X认可招聘穆X工作,但是不认可穆X属于*X工程*的工人,认为穆X的工资为史X发放,且穆X工作前饮酒,所以对于*己的赔偿责任**属于*部分责任;史X认为,郭X介绍周X及穆X工作,且是因为周X的设备出现故障导致穆X死亡,周X及郭X应*承担全*赔偿责任,自己无责任;穆X认为三方*具有*错,均应*承担责任。郭X认为,自己对于*X死亡没有***错,对于*绍周X与穆X到史X家*作,自己没有***成,具体协商*宜自己并不知情,所以不应*承担任**任。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周X、史X各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二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错误,所以发回一审法*重审本案;发回一审后,法*判决周X承担全*赔偿责任,史X,郭X不承担责任,周X不符,再次上诉;二审法*根据公**则,判处周X、史X、穆X各自承担部分过错责任*赔偿责任,后*X及史X申*河北省高*人民法*再审本案,河北省高*再审以后,裁定驳回再审,维持原判。
最终*决我的委托人郭X对于*X的死亡不存在任**错,对于*告的主张*应*担任**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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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1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