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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买卖物品,侵犯商标权,经调解后撤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系惠山区钱桥同发灯具经营部经营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杨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系惠山区钱桥同发灯具经营部经营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杨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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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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