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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陷害罪,法院支持缓刑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男,1994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从事监控设备安装,户籍在灌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1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犯诬告陷害罪,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及辩护人陆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成自愿将本人的2张XX银行信用卡出借给被害人周X并告知密码,由周X至ATM取款机上取出人民币3500元,作为周X向被告人成的借款。周X于9月29日将2张银行卡归还给被告人成,双方约定年底还款。2017年10月初,被告人成多次联系周X未果,遂于同月18日至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西漳派出所报案,在公安机关告知其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谎称周X窃得其2张XX银行信用卡提现人民币3500元。公安机关遂以周X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侦查,并通过刑拘上网追逃措施于2017年11月2日在甘肃省兰州市抓获周X并羁押。后公安机关发现“周X盗窃案”系被告人成捏造,并无犯罪事实,遂于2017年11月7日释放周X,11月8日撤销该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X的陈述,证人丁X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截图,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开卡信息,通话记录清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撤销案件决定书,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谅解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可宣告缓刑。被告人成辩护人提出的“坦白;初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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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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