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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X诉被告芜湖XX公司财产损害纠纷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X,男。

  委托代理人:贾良俊,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XX,安徽XX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冯X诉被告芜湖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的委托代理人贾良俊,被告芜湖XX公司(以下简称“芜湖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对爆裂的水管予以修复,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9067.70元;2、被告自2016年1月27日起按3500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至修缮房屋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11200元);3、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200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15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名流印象*号楼*-****室房屋,交付时间为2015年3月12日。2015年3月11日,原告与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XX公司为原告所购房进行装修,装修工程于2015年7月31日施工完毕,原告花费装修费20余万元。2016年1月27日,房屋内入门处水管突发爆裂,致使原告的房屋被水淹,屋内地板、墙壁、家具遭受重大毁损。在房屋质保期内水管发生爆裂,被告应当承担维修义务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芜湖XX公司辩称,一、原告购买的房屋发生水管爆裂非水管质量存在问题。被告出售的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所使用的水管亦经检验合格,无质量问题。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不能排除装修过程中存在装修不当或擅自改动管道走向而增加水管爆裂的风险的可能性。发生水管爆裂的时间是2016年1月27日,此时期芜湖市的气温极低,全市多处水管发生冻裂,所以水管爆裂极可能系自然天气原因造成冻裂。对于因不可抗力、非出卖人原因及购房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二、对于何种原因造成的水管破裂,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三、原告应对损失及损失的扩大承担责任。水管发生爆裂后,原告应尽快处理,防止水势蔓延及物品长期浸泡造成更大的损失,然而原告一直未入住,以致物业人员巡逻时才发现。原告作为房屋所有人,房屋长期不居住,在明知天气寒冷的情况下,应积极做好相关防范措施,如关闭水管总阀。本案水管爆裂及损失与原告的疏忽大意有关联性。四、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原告的装修损失金额无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房屋租赁费不成立,原告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不存在该损失。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及交通费无依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名流印象*#楼*-****室住宅房。2015年3月12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出具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其中载明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自2015年3月12日起计算,因购房人使用、装修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管线走向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用户损失,不再维修范围之内,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和经济责任。2015年3月11日,原告与XX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XX公司为原告装修上述房屋,装修工程于2015年7月31日施工完毕,之后,原告一直未入住。2016年1月27日,被告物业人员发现上述房屋漏水,经双方勘查房屋内水深约20厘米,发现入户门内水管1.5米处发生破裂。水管破裂部位系被告建设,原告装修时在距离破裂处约20厘米更换了水管。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名流印象*#楼*-****室住宅房的租金及装修损失进行评估。本院委托安徽XX公司对上述房屋的市场租金价格进行估价,该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市场租赁价格2897元/月。本院委托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对上述房屋原装修拆除及相同标准下新建装修修复方案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6年7月1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装修损坏情况及修复意见如下:1、进水管需要进行维修,并建议将整体进水管检查一遍;2、整个房屋的木地板已经变形无法继续使用,建议全部拆除后使用同种材料恢复;3、房屋内木质踢脚线变形脱落,建议全部拆除后使用同种材料恢复;4、房屋内墙面涂料受污染且受潮起层脱落,建议全部拆除后使用同种材料恢复;5、房屋内部分橱柜底部受损,建议将受损橱柜底部面板拆除后重做;6、卧室衣柜间移门因被水浸泡和木地板变形导致了地步受损且整体变形,建议拆除后使用同种材料恢复;7、房屋内实木门表面因受潮产生霉斑,建议对表面涂料进行恢复;8、客厅内屏风底部开裂脱落,建议将底部进行修补;9、木质门套底部经水浸泡后开裂变形,建议拆除后使用同种材料恢复。本院委托芜湖市XX公司根据上述房屋的修复方案对修复费用进行评估,该鉴定所于2016年12月16日出具评估报告,结论为修复费用为74496.14元。原告支付评估费、鉴定费合计9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房屋,在保质期内水管发生破裂,被告对水管破裂的原因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无证据证明水管破裂属于原告使用不当或装修而造成的,因此被告应对水管破裂承担保修责任及赔偿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因水管破裂造成原告装修损坏,根据鉴定结论,装修修复费用为74496.14元,鉴于原告未入住,水管发生破裂后,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导致房屋内被水浸泡,损失有所扩大,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80%修复费用计59597元,剩余20%修费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的。对于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原告虽未入住,但如果水管不破裂,原告可以正常使用房屋,现原告无法正常使用,可能造成原告使用损失,结合原告入住房屋情况及租金评估价格,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15000元。对于原告主张交通费、误工费损失,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芜湖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位于芜湖市名流印象*#楼*-****室房屋破裂水管进行修复;

  二、被告芜湖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原告冯X装修损失59597元、房租损失15000元,合计74597元;

  三、驳回原告冯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3元,由原告冯X负担510元,被告芜湖XX公司负担993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合计9000元(已交至鉴定单位)由原告承担1800元,被告芜湖XX公司承担7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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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标      的:75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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