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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诉黄X返还原物纠纷(当事人借给他人的车辆却被他人的债主擅自开走抵债)

永嘉县人民法院

 金*诉黄X返还原物纠纷(借给他人的车辆被他人的债主擅自开走抵债)

 案情简介

  A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法院审理并有生效判决,但A名下财产不够偿还XX债务,因此A被列为失信人。

  A是XX的亲戚,XX名下有轿车一辆,借给被列为失信人的A使用。之后,A驾驶该车辆在某地与XX就如何偿还剩余债务进行谈判时,XX提出A开车过来,是有车有财产的,因此提出A应该还钱,A指出该车辆非自己所有,系XX所有,自己只是借车。XX不信,以要看到车辆行驶证为由,要A将车辆钥匙交给了自己,然后离开谈判地点,说去停车地点的车上取行驶证。A在谈判地方一直等待,但是XX迟迟未归。后来电话询问才得知,XX拿到车辆钥匙后,直接将XX名下的这车辆开走、藏匿,并提出要A还钱。XX多次自己或者通过A向XX要车辆,但均被拒绝。A、XX报警后,警方以民事案件为由,让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作用

  本人接受委托之后,提出本案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盗窃罪亦或侵占罪),但经过与法院办案人员的沟通之后,认为先以民事案件立案为妥,因为一旦刑事立案,被告很可能面临牢狱之灾,那时候即便我方撤诉,对方也免不了牢狱之灾。这对于不懂法的XX而言教育太过惨痛。之后,本人先以民事案件立案,后来被告经过多方工作,主动归还了车辆。XX撤诉。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温永城民初字第143号

  原告:金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珊珊,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黄X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黄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汪*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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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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