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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X与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依兰县人民法院

  依兰县XX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23民初1225号

  原告:侯X,现住依兰县。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依兰县。

  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X,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怡然,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与被告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侯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侯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侯X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熊双龙

  审判员 张艳红

  审判员 于艳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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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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