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人民法院
依兰县XX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23民初1225号
原告:侯X,现住依兰县。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依兰县。
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X,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怡然,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与被告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侯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侯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侯X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熊双龙
审判员 张艳红
审判员 于艳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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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