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原告系被告雇佣的员工,原告在为被告从事捕捞作业时,在上船一天后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受伤,受伤后前后两次住院,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5万元,被告接到诉状之后,跟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经过仔细审阅材料,了解到原告主张存在诸多问题。1、原告两次住院存在延误治疗的问题;2、原告鉴定的误工期限过长,依照法律规定,误工期限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3、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均应该按照农村标准来进行计算;4、原告在此次事故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5、交通费没有证据予以支持,可以酌情赔偿。后经双方调解,达成和解。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鲁72民初1873号
原告:陈XX,男,汉族,住山东省
乳山市乳山口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玉梁,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
乳山市白沙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爱辉,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于某某海上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
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于某某支付原告陈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
陪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
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5万元。其中,被告于某某于208年2
5日前支付原告陈XX2万元,余款5.5万元于2018年9月30
还清。逾期支付任何一笔,原告陈XX按照尚未支付数额申请
执行。
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68元,由原告陈XX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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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