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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6月底,犯罪嫌疑人马XX与毒贩高XX密谋购买12块毒品海洛因,价格160元/克,总价67万元,由高某派人从缅甸送到楚雄XX马某家后付款,并告诉马XX送毒品的一个人的手机卡号。2014年6月30日,高XX与犯罪嫌疑人杨XX联系,让其以5000元人民币的报酬从保山运输毒品到楚雄XX定,通过联系,2014年7月1日中午,杨XX在保山市板桥收费XX附近接到帮高XX运输毒品来的“女人”,驾驶云M*4*89二轮摩托车载着“女人”,沿320国道运输毒品出发,途径大理于2014年7月2日中午到楚雄XX定,“女人”提着毒品留在牟放进定县城,杨XX骑摩托车返回大理,同时,李XX安排的以一万元人民币作报酬帮其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陈XX在牟定县城XX处找到提着毒品的“女人”,二人按高XX、李XX告知的特征确认后,“女人”将藏有毒品的提包陈XX背着的双肩包内,后两人乘坐牟定至广通的客车,下午到达广通,“女人”离开,陈XX背着毒品在广通清真寺旁的农贸市场口进入到广通街146号马XX家,在家等待的犯罪嫌疑人马XX将二人领上二楼房间,16时50分许,陈XX将毒品从双肩包内倒出欲让马XX检验时被公安局民警人赃俱获,现场缴获所交易的毒品海洛因12块(净重4210克),从杨XX身上检查到一部手机。傍晚,犯罪嫌疑人高XX得知马XX被抓后,将马XX放于楚雄市永兴XX房马XX的住处,将马XX存放于大卧室床头柜底部的人民币89.29万元转移到自己所在住处,后来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认为南涧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高XX转移毒脏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被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X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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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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