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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回族,1975年2月8日生,初中文化,农民,宁夏同心县人。

    金某某委托云南榆泰律师所李学清律师为其辩护。

    南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苏X某和金某某电话联系缅甸居民“曹XX”(现在逃),谈好先钱后货的方式,以每克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和“曹XX”购买一批毒品海洛因运输到中国宁夏同心县。2011年8月15日苏X某和金某某在芒市用“马某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菠萝蜜酒店505房间。当日苏X某经电话和曹XX联系,双方谈好每克毒品海洛因价格为205元/克。8月16日早苏X某和金某某又到芒市信用社取了17万元现金人民币,电话告知曹XX于当日雇佣了犯罪嫌疑人转移购买厄某某为其运输、转移购买本次毒品海洛因的现金人民币。当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厄某某顺按曹XX的安排到芒市菠萝蜜酒店505房间,在某某酒店505房间和苏X某、金某某接取17万人民币,后乘出租车到了芒市人民检察将院曹XX的住所将17万元人民币交给了曹XX,曹XX则将17万现金人民币转移到其芒市XX办公室铁皮柜内。8月17日苏X某和金某某又筹集了54万元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的现金人民币,并电话联系了曹XX,曹XX又指示厄某某顺到芒市菠萝密酒店505房间,在某某酒店四楼至五楼的楼口和苏X某及金某某接得54万元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的现金人民币,后乘出租车到了芒市人民检察院警车带着54万元现金人民币交给曹XX,曹XX驾驶检察院警车带着54万元人民币和厄某某在芒市XX大门口被民警查获,当场查获车上的54万元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的现金人民币。在曹XX的配合下,民警查获71万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南涧县公安局认定被起诉人金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第四款的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四年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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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3/2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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