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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大理市人民法院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7)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XX以及辩护人李学清律师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夏XX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并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归案经过、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且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夏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夏XX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均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系以贩养吸的吸毒人员,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且情节严重。本院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量刑情节,对夏XX作出一下判决:

  被告人夏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4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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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大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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