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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X与黄XX、原陈XX、魏XX、赖XX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X,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苏湖城、汤XX,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194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代理人丁XX,福建XX律师。

原审原告陈XX,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审原告魏XX,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审原告赖XX,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原审原告陈XX、魏XX、赖XX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湖城、汤XX,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XX因与被上诉人黄XX、原审原告陈XX、魏XX、赖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4)侯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4)侯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2900元,退回上诉人肖XX。

审 判 长  林哲森

代理审判员  陈碧珍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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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29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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