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XX。
委托代理人:刘*湘,广**安*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区坪地六联统辉灯饰厂。
负责人:张XX,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广**龙*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广**龙*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统辉工业有*公*。
上诉人邹XX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区坪地六联统辉灯饰厂(以下简*统辉灯饰厂)、香港统辉工业有*公*(以下简*香港统辉公*)因追索**报酬及经*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深圳市龙*区人民法*(2014)深龙**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本院经*理查*:邹XX于2010年5月4日入职统辉灯饰厂,2013年12月24日解*劳*关*,2013年12月31日正式离职,工作年*为3年*7个月27天。二审中,邹XX将上诉状中的第2项*诉请求变更为: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即被上诉人统辉灯饰厂于*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支*上诉人邹XX2013年12月份工资人民币3000元。
除以上事实外,二审查**其他事实与原审查**致。
本院认为:邹XX与统辉灯饰厂已签订了劳*合同,该劳*合同合法**,双**权***法*到保护和*束。
一、关*2013年12月份工资的问题。邹XX对该项*求在二审中变更为: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关**班*资的问题。根据《最高*民法*关**理劳*争议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三)》第九条的规定,劳*者主张*班**,应*加班*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邹XX未能*供充*证据证明*2010年5月4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及2013年12月份的各项*班*工资及该期间存在加班*事实,亦未证明*辉灯饰厂掌握存在加班*实的证据而未提交,故邹XX上诉主张**上述期间的加班*资,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至于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加班*资,根据双**订的《劳*合同》约定,邹XX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人民币1100元(当时*低工资标准)+加班*资及奖金*民币1400元。但依据统辉灯饰厂提交经*XX签名确认的《工资表》显示邹XX工资结构为平**作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平**班*资+双*日加班*资+法*休息日加班*资+超时*贴,该《工资表》记载的平**班*资、双*日加班*资及法*休息日加班*资的每月均为0,即邹XX的工资结构实际上为平**作工资(最低工资标准)+超时*贴。该工资结构与统辉灯饰厂主张*工资结构相*,能**统辉灯饰厂主张*资的构成,本院予以确认。2013年3月到2013年11月间邹XX的《工资表》反映邹XX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600元,超时*贴基本均为人民币1700元/月。上述期间邹XX每月的工资基本固定为人民币3300元,该数额与统辉灯饰厂主张*相*应,本院亦予以确认。本案中,根据《工资表》、《加班**表》显示的加班**及所支*的工资数额,一审判决经*算得出: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邹XX的时*并不低于*低工资标准,故该包*制工资有*(具体核算数额详见一审判决附表一)。但按照法*法*相**定,包*制工资的劳*者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部分,应*按其基本时*以法*规定的标准计*加班*资。经*查,邹XX部分月份的加班**已超过36小时,故统辉灯饰厂依法**支*超过36小时*分的加班*资。一审判决经*算,统辉灯饰厂应**邹XX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超过36小时*加班*资差额人民币4162.04元(具体计*数额详见一审判决附表二)。综上,一审判决对加班*资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邹XX上诉主张*据不足,理由不成*,本院不予支*。
三、关**XX上诉主张2010年5月至2013年12月份的奖金*题。根据本案查**事实,双**事人的陈*及提交的证据(劳*合同、工资表、加班**表等),一审判决采信统辉灯饰厂主张,认定邹XX的工资数额及结构为平**作工资(最低工资标准)+超时*贴,超时*贴即为加班**奖金。统辉灯饰厂实行包*制工资,其中超时*贴即是加班*资及奖金,故邹XX主张2010年5月至2013年12月份的奖金*予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邹XX该上诉主张*由不成*,本院不予支*。
四、关**薪年*假工资的问题。邹XX上诉主张2010年5月至2013年12月份未休年*假工资人民币6206元。经*,邹XX2010年*2011年*年*假工资的主张*经*过法*仲*时*,本院不予支*。统辉灯饰厂未提供证据证明*XX已休年*假或其已支*邹XX未休年*假工资,故统辉灯饰厂应**邹XX2012年*2013年*休年*假工资。根据劳*法*法*的相**定,职工连*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2012年*2013年*邹XX依法*受带薪年*假各5天。因此,统辉灯饰厂依法**支*邹XX未休年*假工资差额人民币2804元。一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邹XX上诉请求更高*额的年*假工资,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
五、关***劳*合同的经*赔偿金*题。根据我国《劳*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合同,且劳*者没有*法*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定的情形,续订劳*合同的”。经*,邹XX与统辉灯饰厂已连*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合同期满*,劳*者没有**规定的相**形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合同。因统辉灯饰厂以劳*合同到期后*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合同为由终*了双**劳*关*,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相**定,属违法**,应**违法**劳*合同赔偿金。邹XX2010年5月4日入职,2013年12月31日正式离职,工作年*为3年*7个月27天,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工资为人民币3300元,故统辉灯饰厂依法***XX支*违法**劳*合同的赔偿金*民币26400元(3300元/月×4个月×2倍)。一审判决认定邹XX工作年*为3.5个月有*,本院予以纠正。邹XX该上诉主张*由成*,本院予以支*。
鉴于*辉灯饰厂系香港统辉公**办的三来一补企业,无独立法*资格,香港统辉公**法**统辉灯饰厂的上述债义承担连*清偿责任。
综上,上诉人邹XX上诉主张*作年*计*理由成*,本院予以支*,其他上诉主张*由均不成*,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除对工作年*认定有*本院予以纠正外,其他认定事实清楚,均予以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深圳市龙*区人民法*(2014)深龙**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七项;
二、撤销广**深圳市龙*区人民法*(2014)深龙**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
三、变更广**深圳市龙*区人民法*(2014)深龙**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区坪地六联统辉灯饰厂应**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上诉人邹XX违法**劳*合同的赔偿金*民币26400元。
四、被上诉人香港统辉工业有*公**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区坪地六联统辉灯饰厂的支*义承担连*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邹XX的其他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区坪地六联统辉灯饰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计*民币2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区坪地六联统辉灯饰厂、香港统辉工业有*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彭XX
审 判 员 何 伟 云
代理审判员 尹XX
书 记 员 孙X(兼)
附法*条文:
《中华*民共和***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补偿按劳*者在本单*工作的年*,每满*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者支*。六个月以上不满*年*,按一年**;不满*个月的,向**者支*半个月工资的经*补偿。
劳*者月工资高**人单*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的本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工资三倍的,向*支*经*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工资三倍的数额支*,向*支*经*补偿的年*最高*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者在劳*合同解*或者终*前十二个月的平*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违反本法*定解*或者终*劳*合同的,应*依照本法*四十七条规定的经*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者支*赔偿金。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对上诉案件,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依法*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重审,或者查*事实后*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席*决等严*违反法*程*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重审。
原审人民法*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其他劳动工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5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