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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张XX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于XX。

委托代理人宫X,山东XX律师。

被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姜XX、苗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X与被告张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于2014年3月20日以被告张XX不再申请执行其所购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XX以被告张XX不再申请执行其所购房屋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XX负担。

审 判 长  周明强

代理审判员  万XX

代理审判员  侯善斌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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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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