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XX公司。
代表人陈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被告山东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XX公司与被告山东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XX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系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博碕
人民陪审员 黄爱琴
人民陪审员 卢XX
书 记 员 王XX
其他建设工程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标 的:114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