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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XX公司与被告山东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XX公司。

代表人陈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被告山东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XX公司与被告山东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XX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系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博碕

人民陪审员  黄爱琴

人民陪审员  卢XX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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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标      的:114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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