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XX公*,住所地江**南京市江***技术开XX。
法*代表人孙XX,南京XX公***长。
委托代理人杨*江,江**释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住所地江**南京市江**东**道竹山XX。
法*代表人陈XX,南京市江**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XX,南京市江**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顾XX,女,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江*XX律师。
上诉人南京XX公*(以下简*XX公*)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江**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以下简*江**人社局)、原审第三人顾XX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京市江**人民法*(2015)江**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公**委托代理人杨*江,被上诉人江**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周XX,原审第三人顾XX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查*:顾XX原系XX公**工,2013年11月21日17时30分左*,顾XX从**宿*欲乘坐接送车*班,途经*京市江**XX”路**生交通*故,南京市公**江**局交通*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顾XX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顾XX受伤后**疗机构诊断结论为:左*耻骨上下支*骨折。2014年4月21日,顾XX向***人社局申*工伤认定,江**人社局受理后,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书》,向XX公**达后,XX公**提交答辩材料。江**人社局经*调查,认为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宁*社工认字(2014)JN061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工伤决定书》),认定顾XX发生交通*故受伤属于*伤,并通*XX特快专递向XX公**达。XX公**服,南京市江**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南京市江**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江**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XX公**不服,向*审法*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该《工伤决定书》。
另经*审法*查*,XX公**所地为南京市江***技术开XX,XX公**日在单*通*接送车*员工送至其各建设工程*地工作。顾XX居*地为XX公**供的位于*住所地的宿*。
原审法*认为,江**人社局作为劳*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顾XX受伤后,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江**人社局受理后,依法*XX公**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书》,江**人社局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工伤认定符*法*程*规定。本案中,XX公**员工须*坐单*接送车***施*工地工作,故顾XX前往乘坐接送车*路**于*班*中。顾XX在合理时*及合理路*内到单*上班*中发生交通*故受伤并且在交通*故中无责任,顾XX的受伤时*、地点、过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故伤害的”规定属于*工负伤的情形,应*定为因工负伤。XX公**认顾XX事故伤害系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负有*证责任,XX公**到江**人社局送达的《工伤认定举证通*书》,没有*交答辩材料,在庭审中亦未提交顾XX非上班**发生交通*故的证据,故对XX公**称顾XX发生交通*故非上班**的事由不予采纳。综上,江**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定认定顾XX因工负伤并无不当,对XX公**诉讼请求不予支*。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民法*关**行〈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若干*题的解*》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原审法*判决:驳回XX公**诉讼请求。本案应*案件受理费50元,由XX公**担。
上诉人XX公**诉称,1、一审法*对于*XX发生事故属在上班**及上班**的认定有*。顾XX在公**作时*为晚八点至次日五点,而本案中其受伤时*为五点三十分左*,并非在上班**。2、顾XX自进入公**作以来,一直居*在公***内,且公***位于***内,员工乘坐公****往工地,也是在公**部乘坐,而不需要经*隐龙*“沃*旅馆”段,该路**属于*XX上班*经**,综上,请求二审法*撤销原判,依法*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江**人社局答辩称,2014年4月21日,顾XX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并提交了相**料。该局于*日受理。2014年4月22日,该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XX公**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书》,XX公**举证期内未提交答辩材料。经*局调查*实,顾XX受伤符*工伤认定的条件,故该局于2014年6月19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顾XX为工伤。XX公**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但其申*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法*期限。且其在举证期内未提出不同意见,应*为认可顾XX的工伤申*,自愿放弃举证权*。综上,该局对顾XX作出的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合法,适用法*、法*准确。请求二审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顾XX述称,其是在上下班*中发生交通*故。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在公**部乘坐班*,与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中描述不一致,相*矛盾。请求二审法*依法*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江**人社局向*审法*提交的证据有:1、《工伤认定申*表》复印*1份,证明*XX在规定时*内申*工伤认定。
2、《企业登记信息表》复印*1份,证明XX公**有*工资质。
3、误工证明*印*1份,证明*XX与XX公**在劳*关*。
4、《道路*通*故认定书》复印*1份,5、上下班*路*复印*1份。证据4、5证明*XX发生交通*故的时*、地点以及在交通*故中承担的责任。
6、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检查*告单*印*各1份,证明*XX就诊的时*、受伤部位及伤残程*。
7、《委托书》复印*1份,证明*XX委托代理人申*工伤认定。
8、《工伤认定申*受理通*书》复印*1份,证明***人社局在规定期间受理顾XX工伤认定申*。
9、《工伤认定举证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各1份,证明***人社局在规定期间向XX公**达工伤认定举证通*书并要求XX公**规定时*内进行举证。
10、《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各1份,证明***人社局在规定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并向XX公**达。
原审被告江**人社局提供的法*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款。
原审原告XX公**原审第三人顾XX均未向*审法*提交证据。
上述证据及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原审法*对江**人社局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XX公**补充*证意见为:对江**人社局一审时*交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顾XX述称工作时*为晚上17:00至凌*5:00,又称2013年11月21日晚上17:30分前往单*接送车*在地。如果上班*时*是晚上17:00至凌*5:00,顾XX在17:30分赶往接送车*于*到,根据法*规定,因为迟到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伤。对证据3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内容*真实性、关*性均不予认可。不能*明*XX与XX公**间存在劳*关*。顾XX受伤后*进行交通*故损害赔偿,要求XX公**具误工证明,因此该证明*不能*明XX公**顾XX之间存在劳*关*,顾XX的工作内容*是XX公**业务范*,双**间是临时*的劳*关*。
本院经*查*为,原审法*对上述证据的审核认证符*法*规定,原审认证正确。对原审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院有**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机构(以下称经*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江**人社局作为其辖区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辖区内发生的职工伤害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的法*职责。
江**人社局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顾XX提出的工伤认定申*后,经*查*实,确定XX公**有*工资质、顾XX是XX公**员工、顾XX在上班*中遭遇交通*故受伤且其在交通*故中无责任,故于2014年6月19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顾XX因交通*故受伤属于*伤,并于2014年6月25日向XX公**寄送达《工伤决定书》,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行政程*合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XX公**认顾XX因交通*故受伤属于*伤,但其在行政程*及本案一、二审审理程*中均未提交相**据证明*观点,应*担相***后*。
XX公**张*据顾XX的陈*,其当天属于*到,不应*定为工伤。该主张*乏法*依据,本院不予采纳。XX公**张*向*XX开具的误工证明*容*真实,但其未能*供相**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根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审判程*合法。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路 兴
审 判 员 黄 飞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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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5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