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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民初字第01218号

永康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卢丽城,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鸳鸯,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湖西XX。

法定代表人章XX。

被告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浙江XX公司、章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XX未有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应XX

代书 记员 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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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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