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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X与上海XX公司,重庆XX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渝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XX,女,194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代理人袁X,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瑾晨,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

被告上海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被告上海XX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XX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蓝 兰

书 记 员 周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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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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