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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川县XX公司与被告四川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青川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男。

委托代理人何文剑,男,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XX,男,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青川县XX公司与被告四川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4年9月24日,向原告青川县XX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青川县XX公司应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159元,逾期原告青川县XX公司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青川县XX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7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指定期限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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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8 16:00:00

审理法院:青川县人民法院

标      的:11159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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