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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张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汉族,1958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现住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勤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红芳,广东勤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现住珠海市横琴新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张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谢X

书记员  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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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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