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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XX。

委托代理人金建良,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陈XX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失踪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XX称,2011年10月19日申请人因不堪忍受夫妻家庭矛盾,离家出走。2014年2月10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陈XX失踪,并指定杨XX为陈XX的财产代管人。现申请人陈XX起诉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失踪宣告。

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3)嘉民一(民)特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陈XX失踪,并指定杨XX为陈XX的财产代管人。现被宣告失踪人陈XX已重新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宣告陈XX失踪的(2013)嘉民一(民)特字第14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俞建忠

书 记 员  汪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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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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