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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宝鸡市西正泰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陈仓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金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宝鸡市西正泰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渭滨区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陈仓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中山东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XX,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英达XX。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XX,男,汉族。

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宝鸡市西正泰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正泰公司)诉被告陕西陈仓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仓置业公司)、被告陕西金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置业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贾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正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涛,被告陈仓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唐XX,被告金田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贾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7日原告与陈仓置业公司第十项目部签订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为陈仓置业公司第十项目部承建的被告金田置业公司建设的“石鼓镇卫生院综合楼”提供电器设备,分别为配电箱27台、EPS设备3台,总价值为107555元。被告金田置业为该合同履行的担保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要求为该项工程提供了设备,并已全部安装且调试完毕。但被告陈仓置业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被告金田置业公司也拒不履行担保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仓置业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7555元及损失30000元;2、被告金田置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仓置业公司辩称,该项电器设备系金田置业公司指定供材,应由金田置业公司付款;陈仓置业公司已支付的13000元,应由金田置业公司支付给陈仓置业公司,应驳回原告对陈仓置业公司的诉讼。

被告金田置业公司辩称,本案合同是陈仓置业公司和原告签订的,货款应由陈仓置业公司支付,应驳回原告对金田置业公司的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7日原告西正泰公司与被告陈仓置业公司所属第十项目部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为陈仓置业公司第十项目部承建的被告金田置业公司建设的“石鼓镇卫生院综合楼”提供配电箱27台、EPS设备3台,由金田置业公司对产品进行认质认价,价值总计为107555元。合同还约定,箱体送达二日内付总价款的15%,即16133元,电器开关送达七日内付总价款的80%,即86044元,留5%保修金,即5378元,保修期满一次付清。该批设备于2011年7月25日安装调试完毕。2011年11月5日、2011年11月13日陈仓置业公司第十项目部分两次支付原告共计130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合同书》、工作联系单、证明、收据两张、材料认质认价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仓置业公司所属第十项目部签订加工合同,因该项目部不是独立法人,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设立单位陈仓置业公司承担。依据双方所签合同,原告为被告陈仓置业公司加工了电器设备,并已安装调试完毕,被告陈仓置业公司应当支付相应货款。原告要求被告陈仓置业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仓置业公司已支付原告13000元,现应当支付扣除5%保修金5378元外剩余的89177元。被告陈仓置业公司辩称,该电器设备系被告金田置业公司指定供材,应由金田置业公司支付货款的意见及原告请求被告金田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见,由于金田置业公司与原告间没有合同关系,不产生由金田置业公司支付原告货款的义务,因此,该辩称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陈仓置业公司在支付原告款项后,可依据其与金田置业公司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结算。原告请求二被告承担损失30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该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陈仓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宝鸡市西正泰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货款8917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宝鸡市西正泰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525元,由被告陕西陈仓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XX

书记员  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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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12/2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75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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