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XX,男,汉族,生于1953年4月19日,工程*包*,住宝鸡市金*区斗中XX。
委托代理人王*,陕西华*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路*程**公**一工程*(简*西X一处),住所地金*区XX。
负责人黄XX,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韩XX,陕西炎城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路*程**公*(简*西X工程**),住所地西安*新城区金**XX。
法*代表人史XX,该董*长。
委托代理人姜XX,该公**员。
上诉人唐XX为与上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路*程**公**一工程*、原审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路*程**公**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金*区人民法*(2013)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XX的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西X一处的委托代理人韩XX,被上诉人西X工程***托代理人姜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违法。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宝鸡市金*区人民法*(2013)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宝鸡市金*区人民法*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00元,给上诉人唐XX退回20100元,给上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路*程**公**一工程*退回20100元。
审判长 郑XX
审判员 程*梅
审判员 付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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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6 16:00:00
审理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402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