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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XX与尚XX、尚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原告司XX。

被告尚XX。

被告尚XX。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冯XX、张*,河南正安*师*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住所地新乡市和**道(南XX。

负责人周XX,公***。

委托代理人董**,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该公**工。

被告中国XX公*,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19号街坊道清路*XX主楼第一至六层。

负责人陈X,公**经*。

委托代理人段XX,河南XX律师。

原告司XX诉被告尚XX、尚XX、中国XX公*(以下简*XX公*)、中国XX公*(以下简*XX公*)机动车*路*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XX,被告尚XX、尚XX委托代理人张*,XX公**托代理人李XX,XX公**托代理人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2014年4月23日20时*,被告尚XX驾驶被告尚XX所有*豫A×××××号轻型自卸货车*北环XX由东**行驶,与原告尚XX乘坐的由东**行驶的豫G×××××号小型轿车*生追尾,原告所乘坐的车*被碰撞后**路*中心黄*与郑XX驾驶的沿北环XX由西向**驶的豫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生碰撞,造成*告司XX受伤、三车*损的道路*通*故。事故后,原告被送往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于2014年6月3日经*乡市公**交通**支*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尚XX承担事故的全*责任,原告司XX不承担事故责任。另外,被告所驾驶的车*在被告中国XX公**保了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豫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XX公**保有*动车*通*故责任**保险。基于*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极大的损失,请求法*依法*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失50246.54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XX公**称:1、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扣除由无责方*担外剩余*分我公**较强*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不承担诉讼费*间接损失。

被告XX公**称:1、在交强*无责范*的各分项*承担赔偿责任;2、不承担间接损失。

被告尚XX、尚XX辩称:原告主张*项*失过高。

原告向*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请求项*如下:1、交通*故责任*定书一份,证明*告尚XX承担事故的全*责任;2、诊断证明*、住院证、病历、住院病历清单*一份,证明*告住院治疗情况;3、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费*据7张、院外购药票据1张、配眼镜票据1张;4、交通**据26张;5、误工证明*份、工资单3份、护理证明*份、护理人员身份信息,护理人员王XX工资单3份;6、照片一张,证明*告受伤情况。以上证据支*一下诉讼请求:医疗费10075.54元、误工费4719元、护理费35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1000元、交通*185元、配眼镜费688元、后*治疗费2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

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XX公**证意见如下:对交通*故认定书、病历无异议;对诊断证明*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有*议,证明*上显示患者住院治疗及后*康*费*20000元,开具时*为2014年4月27日,是在住院后*3天开具,并非最终*疗意见,应*出院证为准,且诊断证明*上提及的20000元*患者本次住院及后*康*费*,并非单*后*治疗费*,依据出院证上显示,出院后1到2周*查*未显示需后*治疗,原告主张**治疗费*依据;对误工证明*实性有*议,要求原告提交劳*合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社保缴纳证明、个人完税证明,如不能*交,建议误工费*照上年*城镇居*人均纯收入计*住院期间19天,护理费*证意见同误工费*证意见,标准按上年*居*服务业计*19天;对二院医疗费*据无异议、对院外购买药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性,不予认可;眼镜购买票据显示日期为5月23日,未写明**,与本案无关*予认可。交通***酌定;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次事故无关;未构成*残不应**营养*。

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尚XX、尚XX、XX公**证意见:同XX公**证意见。

被告尚XX、尚XX、XX公**向*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有*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4月23日20时*,被告尚XX驾驶被告尚XX所有*豫A×××××号轻型自卸货车*北环XX由东**行驶,与原告尚XX乘坐的由东**行驶的豫G×××××号小型轿车*生追尾,原告所乘坐的车*被碰撞后**路*中心黄*与郑XX驾驶的沿北环XX由西向**驶的豫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生碰撞,造成*告司XX受伤、三车*损的道路*通*故。经*警部门认定,被告尚XX承担事故的全*责任,司XX、郑XX、郭XX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诊断为头面部皮*撕裂伤、左*钝挫伤、颈部软组织损伤,共花*医疗费10027.9元。住院期间由原告妻子王XX护理。豫A×××××号小型轿车*被告XX公**购买有*强*,豫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人寿*险公**买有*强*。

本院认为:公*的身体健康***产权*法*保护。原、被告驾驶的车*发生碰撞造成*次交通*故。原告各项*失具体项*及数额应*法*定:1、关**疗费,原告提交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费*据,本院认定原告在第二人民医院花*医疗费9979.9元,依据原告的伤情及原告提交的照片,原告院外所购买滴眼液费*48元*院予以认定,口腔喷雾剂因不能*明*本次事故的关*性不予认定,医疗费*计10027.9元;2、误工费,依据所提交的工资单*后*交的劳*合同,证明*告事故前三个月平*工资为3146元/月,结合原告病情及住院情况,本院酌定误工时*为25天,故误工费*2621.67元(3146元/月÷30*25);3、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王XX一人护理,因护理人员工资已达到缴纳所得税标准且提交了相**保证明、劳*合同及工资单*,证明*理人员事故前三个月平*工资为5368元/月,护理费*3399.73元(5368元/月÷30*19);4、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原告住院治疗1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85元(15元/天*19天),营养**求不符*法*规定不予支*;5、交通*,结合原告住院情况,本院支*185元;6、精神损失费,因原告未构成*残本院不予支*;7、后*治疗费*实际损失发生后*行起诉;8、配眼镜费*,原告未提交相**据予以证明*本案的实际关*性,本院不予认定。以上各项*失总计16519.3元(包*医疗费**院伙食补助费*10312.9元、其他费*共计6206.4元)。因被告尚XX负事故全*责任,其驾驶车*豫A×××××在被告XX公**购买有*强*,豫G×××××车*在被告XX公**投有*强*且该车*无责,结合相***规定和*险合同约定,XX公***在交强*医疗费10000元*额内赔偿原告9375.36元(10312.9×10000÷11000=9375.36)、在交强*伤残限额110000元*额内赔偿原告5642.18元(6206.4×110000÷121000=5642.18),XX公***在交强*医疗费1000元*额内赔偿原告937.54元(10312.9×1000÷11000=937.54)、在交强*伤残限额11000元*额内赔偿原告564.22元(6206.4×11000÷121000=564.22)。综上,XX公**偿原告各项*失共计15017.54元,XX公***偿原告各项*失共计1501.76元。据此,依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六条,《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判决生效后*日内赔偿原告司XX各项*失共计15017.54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判决生效后*日内赔偿原告司XX各项*失共计1501.76元;

三、驳回原告司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务,应*《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司XX承担400元,被告尚XX、尚XX承担650元。(为便于*算,原告预交费*不予退还,待执行时*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乡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吴*伟

审 判 员  张*群

人民陪审员  韩**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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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3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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