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XX、张*,河南正安*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权)畅慧长,新乡县XX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上诉人郝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2012)新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查*为:被上诉人张XX与案外人周XX、崔XX一起到上诉人郝XX处,要求上诉人为其加工模具,但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向*诉人表明*人之间关*及明*交货的接收人。虽然上诉人郝XX为被上诉人出具了两份证明*,分两次收取了被上诉人张XX的6000元*付款,4000定金,但案外人周XX多次与上诉人郝XX进行联系,确定模具的技术参数,并且支*剩余*款5500元*后,将模具从*诉人处提走用于*产。至今,周XX、崔XX均认可上诉人加工的模具仍在其开办厂中使用。故本院认为案外人周XX、崔XX与本案有*接利*关*,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便查**件事实,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2012)新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重审。
上诉人郝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孔XX
审 判 员 李 立
审 判 员 王 抗
书 记 员 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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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05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6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