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X,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朱XX之妻。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XX,新乡市老龄委老龄法*服务中心法*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现,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XX,河南正安*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河南正安*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XX、王XX因与被上诉人赵X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区人民法*(2012)牧*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
原审法*经*理查*:2010年2月9日,赵X现将大枣1043箱(件)(其中大箱266箱、小箱777箱)存入朱XX、王XX承租的新乡市XX厂冷*库,约定每箱3元**费。2010年3月18日,赵X现又存入大枣36箱(件)。后*X现取出518件。2010年11月份,赵X现拉剩余*561箱大枣时,发现大枣已腐烂变质。庭审中,赵X现与朱XX、王XX对案件的性质即本案是保管*同关*还是仓储*同关*,涉案大枣的包*规格(斤数)、大枣的价格、大枣腐烂的原因等陈*不一,存在争议。另查*,朱XX与王XX系夫妻关*。
原审法*认为,赵X现将大枣存入朱XX、王XX承租的新乡市XX厂冷*内,约定支*冷*费*事实,符*仓储*同的法*关*特征,本案应*仓储*同关*。关**案大枣的包*规格(斤数)问题。赵X现称大箱每箱30斤,小箱每箱25斤。朱XX、王XX称大箱10公*,小箱8公*,腐烂的大枣包*规格全*小箱,双**未提供有*的证据。结合双***及案件隋况,原审法*推定腐烂的大枣包*规格全*小箱,每箱25斤。关**案大枣价格问题,赵X现称当时*枣的市场价格为大箱每斤4元,小箱每斤5元,朱XX、王XX称当时*场价每公*4.2-4.5元,双**样未提供有*的证据。结合双***及案件情况,原审法*推定腐烂的大枣每斤4元。关**枣腐烂的原因问题,《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保管*应*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进行验收。保管*验收时*现入库仓储*与约定不符*的,应*及时**存货人。保管*验收后,发生仓储*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约定的,保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院认定入库时*大枣质量符*正常*准。《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保管*对入库仓储*发现有*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及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有*。”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储*期间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有*可以随时*取仓储*,保管*也可以随时*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有*提取仓储*,但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储*期间,因保管*保管*善造成*储*毁损、灭失的,保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的性质、包*不符*约定或者超过有*储*期造成*储*变质、损坏的,保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X现与朱XX、王XX双**有*定储*期间,应*为不定期仓储,赵X现可以随时*取仓储*。朱XX、王XX不能*明*枣的腐烂变质系大枣的性质、包*不符*约定或者超过有*储*期造成*枣变质、损坏的,故朱XX、王XX应*担相**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涉案大枣的性质,大枣应**理的储*期限,且双***有*涉案大枣的腐烂变质封*证据、申*鉴定以便查**因,均存在过错。结合案情,本院酌定赵X现承担30%的责任,朱XX、王XX承担70%的责任。赵X现的损失为56100元(561箱×25斤/箱x4元/斤),朱XX、王XX应*担39270元(56100元×70%)。依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朱XX、王XX于*决生效后*日内,赔偿赵X现大枣损失39270元。二、驳回赵X现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赵X现负担600元,朱XX、王XX负担1400元。
朱XX、王XX不服原审判决,向*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中朱XX、王XX与赵X现双**间系租赁合同关*,而非仓储*同关*。赵X现在承租朱XX、王XX的冷*期间,赵X现存放的物品因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损坏与朱XX、王XX无关。二、本案中赵X现所存放的大枣数量与事实不符,且赵X现没有*供每箱大枣为25斤的相**据,原审认定的大枣价格也无依据。三、本案应*适用租赁合同的相***规定,而非仓储*同的相***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查**实,依法*判。
赵X现答辩称:原审法*认定事实清楚,将本案定性为仓储*同纠纷以及适用法*均正确,请求二审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理查**事实与原审法*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租金*合同;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仓储*同是保管*储*存货人交付的仓储*,存货人支*仓储**合同。本案涉及的冷*是朱XX、王XX承包*乡市XX厂的,由朱XX、王XX管*;赵X现将大枣存放到该冷*中,朱XX、王XX向*X现出具了仓储*证,赵X现按每箱支*仓储*,因此赵X现与朱XX、王XX之间构成*储*同法*关*。朱XX、王XX称双**租赁合同关*,赵X现对此予以否认,朱XX、王XX也不能**指出租赁物是什么,双**如何*定租赁费*等内容,故本案不符*租赁合同法*特征。朱XX、王XX称本案双**租赁合同关*以及本案应*适用租赁合同法*规范*上诉理由不能**。二、一审时,赵X现向*审法*提交了朱XX于2010年2月9日和2010年3月18日两张*库凭证,两者相*共计1079件。在赵X现取走518件后,还剩561件。朱XX、王XX称2010年2月9日入库单*的1043件包*2010年3月18日入库单*的36件的说法*符*时*逻辑,该说法*能**。原审法*确定赵X现有561箱大枣腐烂变质正确,朱XX、王XX称原审没有**所剩大枣箱的数量的上诉理由不能**。一审时,赵X现向**提交了确定大箱和*箱重量和**的相**据,因朱XX、王XX不予认可,原审法*在大枣规格上采纳朱XX、王XX认可的小箱,重量上采纳赵X现所称的每小箱25斤,价格按照大箱枣的价格(低于*箱价格),该推定更加符*公**则,朱XX、王XX称原审推定单*和*量的作法*当的上诉理由不能**。综上,原审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程*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本院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由上诉人朱XX、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秦 黎
审 判 员 宋XX
审 判 员 狄 衡
书 记 员 王 萌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02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