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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XX、门会、吕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XX,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XX、李海洋,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44岁。

被告门会,女,43岁。

被告吕XX,男,39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XX、门会、吕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李银环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书 记 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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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标      的:5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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