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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与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XX,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方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小军,北京XX律师。

被告刘X,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X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贾X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东旭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XX及其委托代理人方X、梁小军,被告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范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XX诉称:原告与被告2001年自行相识,2006年6月28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6日生育一子贾×2。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性格不合,2011年至今一直分居,现原被告感情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

被告刘X辩称:对双方相识、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均无异议。不同意离婚。不认可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认可分居的事实。婚前双方交往了五年才结婚,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双方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XX与被告刘X于2001年自行相识,2006年6月28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6日生育一子贾×2。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贾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XX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贾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柯东旭

书 记 员  王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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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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