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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与钱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潜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程X,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陈超要,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X,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诉被告钱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X因与被告钱X自行和解,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程X因与钱X已自行和解,遂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X负担。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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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潜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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