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XX,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超要,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X,城镇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诉被告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X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XX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曹XX负担。
审判员 方XX
书记员 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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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潜山县人民法院
标 的:206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