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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与余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潜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XX,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超要,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X,城镇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诉被告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X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XX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曹XX负担。

审判员  方XX

书记员  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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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潜山县人民法院

标      的:206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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