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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程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潜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X,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汪XX。

被告:程X,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胡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超要,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程X、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审 判 员  江 波

代理书记员  张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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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潜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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